壹、目的:
為利本署暨所屬單位,頒發下級部隊型態單位加菜金之標準及帳務處
理作業有所依循,訂定本要點。
貳、作業程序:
一、本署各業務單位陪同副署長以上長官視(督)導海岸(洋)巡防總局
所屬岸巡總(大)隊(含以下單位)、機動查緝隊、海巡隊、直屬船
隊等部隊型態單位,如有頒發加菜金之需要,應由各業務單位依本作
業要點訂定之發放基準表(基準如附件一),考量視導層級、受領單
位人數、經費狀況,簽擬經費需求額度,簽會會計處後陳權責長官核
批辦理。
二、本項加菜金之核發,各業務單位得依批示簽呈及核發金額,向會計處
先行辦理暫付,並於返署後二個星期內,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格式如附件二)辦理經費核銷歸墊手續。
三、頒發岸巡總(大)隊所屬所、站加菜金,由隸屬之岸巡總(大)隊統
一填製「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具領。
四、院長以上長官視導本署暨所屬單位,如需頒發加菜金,各業務單位得
參照本要點另案簽核。
參、帳務處理:
一、各受領單位於收到上級單位頒發之加菜金後,應交由單位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設帳列管,按規定支用。
二、加菜金之支用應實際用於單位同仁三節、慶生會及各項節慶加菜用,
不得挪用或假借其他名義支用,如經反映或查獲,交由政風單位查處
。
肆、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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