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令依據
一、海岸巡防法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三、海洋污染防治法
四、災害防救法
五、行政院訂頒「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六、行政院訂頒「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七、行政院訂頒「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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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為防止、排除或減輕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
之影響,當有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
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應用各級政府、產業團體及社會團體之各
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
、有效之應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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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任務
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包括左列各項: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
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
施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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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通報系統
一、本總局各海巡隊於接獲海洋油污染通報後,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當
地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本總局勤務指揮中心,並由本總局轉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資
源保護處、交通部航政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如附件一-本總局海
洋油污染事件通報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接到通報後,應先研判是
否屬於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如屬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時,應即陳報
召集「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並依本計畫視實際
需要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緊急應變
中心)。
二、海上救難單位於救援船難事故時,如發現船舶有嚴重洩油情形時,本
總局及所屬各海巡隊應依前述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三、本總局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集中進駐簽到辦公(簽到表
如附件二),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刻填報最新處理情形,傳真
中央緊急應變中心,其通報流程如附件三,回報書表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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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
、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衛
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五。本總局及所屬海巡隊應同時成
立內部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二、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詳附件六。各機關派駐應變中
心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七),並應隨時更新。
三、本總局緊急應變權責區分。
(一)本總局:負責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變指導、協調及處理,並配
合執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緊急應變小組各項指示及應變措施。
1.總局長:綜理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變事宜。
2.副總局長:襄助總局長處理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變事
宜。
3.主任秘書:襄助總局長執行處理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
變事宜。
4.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小組開設作業及開
發初期各項資料綜整全般事宜。
(2)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狀況預報、通報及轉達等有關事項。
(3)中央海洋重大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緊急
應變小組成立時,立即報告總局長、副總局長及主任秘書。
(4)於海洋重大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遂立期間,依據召集人指示
及小組會議決議,指導所屬執行。
(5)指揮各海巡隊勤指中心遂行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變處理之
各項事宜。
(6)指揮各海巡隊勤指中心執行海洋重大污染蒐證、取締、移送
、處理等事宜。
(7)掌握海洋重大油污染應變處理之進展及成果。
(8)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通報及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
(9)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宜。
5.巡防組:
(1)負責海洋重大油污染載件巡防事項之蒐整、協調、聯繫及掌
握等事宜。
(2)提供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巡防事
項之建議。
(3)指導所屬海巡隊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處理之各項勤務規劃及
調整事宜。
(4)其他有關巡防事項。
6.海務組:
(1)綜整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業務全般事宜。
(2)負責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之蒐整、協調、聯繫及掌握等事宜
。
(3)負責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處理有關通聯系統整合及資訊傳輸
事宜。
(4)提供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策略或計畫中有關海務及海洋資訊
事項之建議。
(5)其他有關海務事項。
7.船影組:
(1)綜整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船務業務全般事宜。
(2)負責提供巡防艦、艇、船應變任務需求之裝備器材及支援。
(3)提供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船務事
項之建議。
(4)其他有關船務事項。
8.後勤組:
(1)綜整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後勤業務全般事宜。
(2)負責提供應變任務需要之裝備器材及支援事項。
(3)提供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後勤事
項之建議。
(4)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9.督察室:
(1)綜整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督察業務全般事宜。
(2)緊急重大狀況處理之督導、考核事宜。
(3)提供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督察事
項之建議。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10.秘書室:
(1)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各項行政支援事宜。
(2)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宜。
(3)新聞發布有關事宜。
(4)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宜。
11.人員研習中心:
督導所屬海巡隊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變處理之教育、訓練及
宣導事宜。
12.偵防查緝隊:
(1)負責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偵防情報蒐集、掌握、處理事宜。
(2)提供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偵防事項之建議。
(3)其他有關偵防情報事項。
(二)各海巡隊:
負責轄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之應變指導、協調及處理,並配合
執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本總局緊急應變中心各項指示及應變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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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監測系統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染範圍界定評估部分,國防部、內政部(
空中警察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本總局、國科會、農委會(航空
測量所)負責監測,必要時洽請民間組織協助。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染範圍界定評估部分,必要時由本總局配
合海岸巡防總局、國科會、農委會(航空測量所)、海岸管理機關負
責監測。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地方政府環保局、國科會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二)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本總局會同其他事業機構就其他海域
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四、衛星遙測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由環保署、國科會負責。
五、衛星影像與數位化地圖圖庫、海洋資源資料庫、油污處理器材、設備
及專家相關資料庫、及人類活動資料庫,由相關機關建立,並由環保
署彙整,建立共同使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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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分別由商港管理機關(商港
區域)、漁港管理機關(漁港區域)、工業港管理機關(工業港區域
)、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國家公園區域)、地方政府(其他海岸區域
)、海巡署(海上)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
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
,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二、應變層次
環境保護署接到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次,陳報「行政院重大海
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或轉知相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
(一)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
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
(二)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
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
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
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
(三)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緊急應
變中心應變。
(四)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在取急應
變中心成立前,各有關機關應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
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
等緊急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
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去進行截流、擴
散或中和。
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應變能力,而需藉助海上
或空中工具去截流、擴散或中和。
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由於外洩程度超過其因
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
三、成立緊急應變中心時機
經研判屬於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成立中央緊急應變中心,
由環保署署長擔任召集人,通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衛生署、國科會、新聞局等(如附件六
)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中心,
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一)海岸:行政院環保署。
(二)海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海洋巡防總局。
(三)商港區域:交通部(港務局)。
(四)漁港區域:農委會(漁業署)。
(五)工業港區域:經濟部(工業局)。
四、海岸應變
(一)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行政院環保署於油污染現場附近成立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
員進駐:
1.行政院環保署指派一名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海岸管理機關代表。
4.行政院海巡署代表。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
6.交通部代表。
7.國防部代表。
8.地方政府代表。
9.相關學術機關及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
1.確定油污頲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計畫。
3.評估是否需使用除油劑。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之對話窗口。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清除作業。
8.油污清除物妥為處置。
9.執行監測及復育計畫。
10.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五、海上應變
(一)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油污染海域鄰近之海岸單位成立事故現場
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駐(簽到表如附件九)
1.海巡署指派一名海上及空中作業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港品管理機關代表。
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
5.地方政府代表。
6.行政院環保署代表。
7.國防部代表。
8.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上油污染作業內容-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及海岸油污染作業
內容相關事項。(如附件十)
六、商港應變
由商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商港管理機關負責應變,依商港法相關
規定辦理。
七、漁港應變
由漁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漁港管理機關,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污
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作業要領參照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辦理。
八、工業港應變
由工業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工業港管理機關,統籌工業港區域內
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
業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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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設施
一、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各主管機關各港務局、油品事業機構、海岸管理機構、地方政府
,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護、保養
、檢查。各相關機關、單位現有油污防治設備能量表參考附件十
一(摘錄自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工作手冊)。
(二)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應變計畫之任務分工,備
妥相關設備、器材、工具。
(三)本總局各海巡隊應主動連繫各相關機關,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
設備工具之細則及流向,通報環保署。
(四)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用
,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五)環保署應至少每年一次邀集相關機關,檢應全國海洋油污染緊急
應變所需之器材、品名、規格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單位逐年
編列預算購置。
二、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救護機構參考附件十二(摘錄自中華民國海難救
護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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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訓練演習
一、中央緊急應變中心小組成員機關應會同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相
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油污染應變之訓練,其課程內容包括
:油汙染事故的發現、監控、遏阻、回收、蒐證採樣、海岸線復原、
影響評估、廢棄物處理和各種設備之使用等項目。並定期辦理應變作
業演練,演練紀錄函送環保署備查。
二、本總局協調中央環保機關、航政、漁政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實
施海洋重大油污染緊急應變實作演練(含施放攔油索、吸油器材等)
,評估執行成效,做為日後處理海洋重大油污染緊急應變時有所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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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應變具體作為(含規定事項)
一、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發生時,日間上班時間由業管海務組簽辦,夜間
下班或例假日執勤官循序報告高勤官、總局長,並負責通報緊急應變
中心小組主管,集合會商應變作為。
二、緊急應變中心小組主管、成員於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後,應即進駐
緊急應變中心,並依案件屬性由業管單位儘速擬定應變處理策略或計
畫,即時執行。
三、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應變中心期前建立各機關派駐人員聯繫名冊,
遇有特殊或專業性重大事故發生時,得適時徵詢環保、航政、漁政等
主管機關處理意見或徵調協助處理。
四、緊急應變中心成員應指定負責全天候通報及處理之權責單位及人員,
海洋油污染有延伸污染岸際之虞時,應即時通報海岸巡防總局及其所
屬地區局、總隊配合處理。
五、海上船舶發生沉沒、擱淺、碰撞事件,有漏油污染海域之虞時,應主
動派員執行海洋污染蒐證、取締、移送等事項,並應動員配合主管機
關處理海洋油污染清除事宜。
六、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
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本總局各海巡隊應主動派員全程參與作業,處
理油污清除事宜。
七、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顯
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經濟部(
工業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
、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
八、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中央緊急應
變中心應變。
九、本總局及所屬海巡隊因海上船舶沉沒、碰撞擱淺事件,致衍生漏油之
虞,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在該船難漏油事件除油、殘船、
移貨未清除前,緊急應變中心非經報准,不得任意撤除。
十、本總局所屬海巡隊應派員與所轄地方環保、漁政、航政及其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便於發生海洋油污染事件時,即時通
報、支援、調度現有除污設備器材,共同配合處理轄區海洋油污染
事件。
十一、本總局各海巡隊應利用平時研習訓練機會,主動向轄內環保、航政
、中油分公司等機關,洽借除油設備器材,先行實施訓練,本總局
定期或不定期會同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實施聯合演練,熟悉除油、
攔油方法,以利有效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自然生態。
十二、本總局各海巡隊應即時評估,除於勤務指揮中心開設內部海洋污染
緊急應變中心外,有無適當地點開設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並
比照本總局海洋油染緊急應變計畫、策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執行
計畫,於文到二周內,一併陳報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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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附則:本應變計畫若有未盡事宜或補充,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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