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壹、法令依據
一、海岸巡防法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三、海洋污染防治法
四、災害防救法
五、行政院訂頒「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六、行政院訂頒「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七、行政院訂頒「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手冊」

貳、目標
    為防止、排除或減輕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
    之影響,當有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
    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應用各級政府、產業團體及社會團體之各
    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
    、有效之應變作業。

參、任務
    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包括左列各項: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
    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
    施應變措施。

肆、通報系統
一、本總局各海巡隊於接獲海洋油污染通報後,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當
    地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本總局勤務指揮中心,並由本總局轉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資
    源保護處、交通部航政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如附件一-本總局海
    洋油污染事件通報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接到通報後,應先研判是
    否屬於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如屬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時,應即陳報
    召集「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並依本計畫視實際
    需要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緊急應變
    中心)。
二、海上救難單位於救援船難事故時,如發現船舶有嚴重洩油情形時,本
    總局及所屬各海巡隊應依前述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三、本總局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集中進駐簽到辦公(簽到表
    如附件二),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刻填報最新處理情形,傳真
    中央緊急應變中心,其通報流程如附件三,回報書表格式如附件四。

伍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
    、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衛
    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五。本總局及所屬海巡隊應同時成
    立內部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二、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詳附件六。各機關派駐應變中
    心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七),並應隨時更新。
三、本總局緊急應變權責區分。
  (一)本總局:負責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變指導、協調及處理,並配
        合執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緊急應變小組各項指示及應變措施。
        1.總局長:綜理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變事宜。
        2.副總局長:襄助總局長處理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變事
          宜。
        3.主任秘書:襄助總局長執行處理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
          變事宜。
        4.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小組開設作業及開
            發初期各項資料綜整全般事宜。
         (2)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狀況預報、通報及轉達等有關事項。
         (3)中央海洋重大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緊急
            應變小組成立時,立即報告總局長、副總局長及主任秘書。
         (4)於海洋重大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遂立期間,依據召集人指示
            及小組會議決議,指導所屬執行。
         (5)指揮各海巡隊勤指中心遂行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變處理之
            各項事宜。
         (6)指揮各海巡隊勤指中心執行海洋重大污染蒐證、取締、移送
            、處理等事宜。
         (7)掌握海洋重大油污染應變處理之進展及成果。
         (8)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通報及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
         (9)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宜。
        5.巡防組:
         (1)負責海洋重大油污染載件巡防事項之蒐整、協調、聯繫及掌
            握等事宜。
         (2)提供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巡防事
            項之建議。
         (3)指導所屬海巡隊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處理之各項勤務規劃及
            調整事宜。
         (4)其他有關巡防事項。
        6.海務組:
         (1)綜整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業務全般事宜。
         (2)負責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之蒐整、協調、聯繫及掌握等事宜
            。
         (3)負責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處理有關通聯系統整合及資訊傳輸
            事宜。
         (4)提供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策略或計畫中有關海務及海洋資訊
            事項之建議。
         (5)其他有關海務事項。
        7.船影組:
         (1)綜整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船務業務全般事宜。
         (2)負責提供巡防艦、艇、船應變任務需求之裝備器材及支援。
         (3)提供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船務事
            項之建議。
         (4)其他有關船務事項。
        8.後勤組:
         (1)綜整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後勤業務全般事宜。
         (2)負責提供應變任務需要之裝備器材及支援事項。
         (3)提供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後勤事
            項之建議。
         (4)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9.督察室:
         (1)綜整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督察業務全般事宜。
         (2)緊急重大狀況處理之督導、考核事宜。
         (3)提供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督察事
            項之建議。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10.秘書室:
         (1)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各項行政支援事宜。
         (2)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宜。
         (3)新聞發布有關事宜。
         (4)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宜。
       11.人員研習中心:
          督導所屬海巡隊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應變處理之教育、訓練及
          宣導事宜。
       12.偵防查緝隊:
         (1)負責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偵防情報蒐集、掌握、處理事宜。
         (2)提供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偵防事項之建議。
         (3)其他有關偵防情報事項。
  (二)各海巡隊:
        負責轄區海洋重大油污染事件之應變指導、協調及處理,並配合
        執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本總局緊急應變中心各項指示及應變措
        施。

陸、監測系統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染範圍界定評估部分,國防部、內政部(
    空中警察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本總局、國科會、農委會(航空
    測量所)負責監測,必要時洽請民間組織協助。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染範圍界定評估部分,必要時由本總局配
    合海岸巡防總局、國科會、農委會(航空測量所)、海岸管理機關負
    責監測。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地方政府環保局、國科會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二)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本總局會同其他事業機構就其他海域
        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四、衛星遙測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由環保署、國科會負責。
五、衛星影像與數位化地圖圖庫、海洋資源資料庫、油污處理器材、設備
    及專家相關資料庫、及人類活動資料庫,由相關機關建立,並由環保
    署彙整,建立共同使用機制。

柒、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分別由商港管理機關(商港
    區域)、漁港管理機關(漁港區域)、工業港管理機關(工業港區域
    )、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國家公園區域)、地方政府(其他海岸區域
    )、海巡署(海上)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
    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
    ,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二、應變層次
    環境保護署接到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次,陳報「行政院重大海
    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或轉知相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
  (一)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
        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
  (二)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
        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
        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
        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
  (三)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緊急應
        變中心應變。
  (四)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在取急應
        變中心成立前,各有關機關應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
        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
        等緊急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
        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去進行截流、擴
        散或中和。
        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應變能力,而需藉助海上
        或空中工具去截流、擴散或中和。
        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由於外洩程度超過其因
        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
三、成立緊急應變中心時機
    經研判屬於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成立中央緊急應變中心,
    由環保署署長擔任召集人,通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衛生署、國科會、新聞局等(如附件六
    )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中心,
    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一)海岸:行政院環保署。
  (二)海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海洋巡防總局。
  (三)商港區域:交通部(港務局)。
  (四)漁港區域:農委會(漁業署)。
  (五)工業港區域:經濟部(工業局)。
四、海岸應變
  (一)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行政院環保署於油污染現場附近成立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
        員進駐:
        1.行政院環保署指派一名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海岸管理機關代表。
        4.行政院海巡署代表。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
        6.交通部代表。
        7.國防部代表。
        8.地方政府代表。
        9.相關學術機關及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
        1.確定油污頲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計畫。
        3.評估是否需使用除油劑。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之對話窗口。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清除作業。
        8.油污清除物妥為處置。
        9.執行監測及復育計畫。
       10.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五、海上應變
  (一)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油污染海域鄰近之海岸單位成立事故現場
        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駐(簽到表如附件九)
        1.海巡署指派一名海上及空中作業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港品管理機關代表。
        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
        5.地方政府代表。
        6.行政院環保署代表。
        7.國防部代表。
        8.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上油污染作業內容-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及海岸油污染作業
        內容相關事項。(如附件十)
六、商港應變
    由商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商港管理機關負責應變,依商港法相關
    規定辦理。
七、漁港應變
    由漁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漁港管理機關,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污
    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作業要領參照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辦理。
八、工業港應變
    由工業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工業港管理機關,統籌工業港區域內
    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
    業內容辦理。

捌、設施
一、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各主管機關各港務局、油品事業機構、海岸管理機構、地方政府
        ,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護、保養
        、檢查。各相關機關、單位現有油污防治設備能量表參考附件十
        一(摘錄自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工作手冊)。
  (二)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應變計畫之任務分工,備
        妥相關設備、器材、工具。
  (三)本總局各海巡隊應主動連繫各相關機關,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
        設備工具之細則及流向,通報環保署。
  (四)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用
        ,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五)環保署應至少每年一次邀集相關機關,檢應全國海洋油污染緊急
        應變所需之器材、品名、規格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單位逐年
        編列預算購置。
二、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救護機構參考附件十二(摘錄自中華民國海難救
    護工作手冊)。

玖、訓練演習
一、中央緊急應變中心小組成員機關應會同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相
    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油污染應變之訓練,其課程內容包括
    :油汙染事故的發現、監控、遏阻、回收、蒐證採樣、海岸線復原、
    影響評估、廢棄物處理和各種設備之使用等項目。並定期辦理應變作
    業演練,演練紀錄函送環保署備查。
二、本總局協調中央環保機關、航政、漁政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實
    施海洋重大油污染緊急應變實作演練(含施放攔油索、吸油器材等)
    ,評估執行成效,做為日後處理海洋重大油污染緊急應變時有所遵循
    。

拾、應變具體作為(含規定事項)
一、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發生時,日間上班時間由業管海務組簽辦,夜間
    下班或例假日執勤官循序報告高勤官、總局長,並負責通報緊急應變
    中心小組主管,集合會商應變作為。
二、緊急應變中心小組主管、成員於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後,應即進駐
    緊急應變中心,並依案件屬性由業管單位儘速擬定應變處理策略或計
    畫,即時執行。
三、本總局海洋重大油污染應變中心期前建立各機關派駐人員聯繫名冊,
    遇有特殊或專業性重大事故發生時,得適時徵詢環保、航政、漁政等
    主管機關處理意見或徵調協助處理。
四、緊急應變中心成員應指定負責全天候通報及處理之權責單位及人員,
    海洋油污染有延伸污染岸際之虞時,應即時通報海岸巡防總局及其所
    屬地區局、總隊配合處理。
五、海上船舶發生沉沒、擱淺、碰撞事件,有漏油污染海域之虞時,應主
    動派員執行海洋污染蒐證、取締、移送等事項,並應動員配合主管機
    關處理海洋油污染清除事宜。
六、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
    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本總局各海巡隊應主動派員全程參與作業,處
    理油污清除事宜。
七、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顯
    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經濟部(
    工業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
    、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
八、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中央緊急應
    變中心應變。
九、本總局及所屬海巡隊因海上船舶沉沒、碰撞擱淺事件,致衍生漏油之
    虞,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在該船難漏油事件除油、殘船、
    移貨未清除前,緊急應變中心非經報准,不得任意撤除。
十、本總局所屬海巡隊應派員與所轄地方環保、漁政、航政及其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便於發生海洋油污染事件時,即時通
      報、支援、調度現有除污設備器材,共同配合處理轄區海洋油污染
      事件。
十一、本總局各海巡隊應利用平時研習訓練機會,主動向轄內環保、航政
      、中油分公司等機關,洽借除油設備器材,先行實施訓練,本總局
      定期或不定期會同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實施聯合演練,熟悉除油、
      攔油方法,以利有效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自然生態。
十二、本總局各海巡隊應即時評估,除於勤務指揮中心開設內部海洋污染
      緊急應變中心外,有無適當地點開設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並
      比照本總局海洋油染緊急應變計畫、策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執行
      計畫,於文到二周內,一併陳報核辦。

拾壹、附則:本應變計畫若有未盡事宜或補充,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