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協助海岸災難防救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89 年 8  月 17 日署巡字 0890006498 號函「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執行災難防救作業要點」。
二、行政院海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89 年 8  月 4  日岸巡訓字第 08900
    04167 號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受理民眾報案之海上、
    海岸災難救助規定」。
三、行政院海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94 年 6  月 1  日岸巡勤字第 09400
    09013 號函「本總局岸、海聯合勤務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執行計畫」
    。
四、因應海岸災難防救實際需要。

貳、目的:
    為健全本總局災難防救體制,使本總局暨所屬岸巡單位於協助執行海
    岸地區災難防救及緊急災害救助任務時,能遵循一定之作業程序,即
    時採取適當處置,並明確規範災難救助權責,以強化各單位災難防救
    功能及應變能力,有效執行災難搶救與善後處理,俾期減輕災難損失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任務範圍:
一、海岸地區、港口災難救助。
二、緊急災害搶救。
三、其他災難(害)救助。

肆、權責劃分:
一、本總局:
  (一)勤指中心:
        1.負責統籌海岸地區災難救援之指揮、協調、管制、通報事宜。
        2.負責督導各岸巡單位與救難相關機關建立互相協調聯繫機制。
        3.負責本總局緊急應變小組開設作業及開設初期各項資料綜整全
          般事宜。
        4.緊急重大狀況預報、通報及傳達等有關事項。
        5.海岸巡防署應變小組成立時,立即報告主任秘書以上長官。
        6.於本總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期間,依據召集人指示及會議決議
          ,指導所屬執行。
        7.指揮各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勤務管
          制組遂行緊急重大狀況應變處理,執行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
          運送各項事宜。
        8.掌握應變處理之進展及成果,並對事故或災害通報及應變過程
          之完整紀錄。
        9.派遣人員至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輪值,擔任協調官,負責
          災難防救協調事宜。
  (二)巡防組:
        1.督導所屬岸巡單位執行海岸地區災難防救全般事宜。
        2.負責海岸地區災難防救訓練事宜。
        3.負責督導所屬岸巡單位規劃海岸地區各項救難裝備、器材之整
          備事宜。
        4.負責岸巡單位人力支援救災作業掌握與管制。
        5.負責協助海岸地區災難防救事項之整備。
  (三)檢管組:
        1.配合巡防組督導所屬岸巡單位協助執行港口災難防救全般事宜
          。
        2.協助港口災難防救事項之整備。
  (四)情報組:
        1.負責緊急重大狀況情資蒐集、掌握事宜。
        2.提供緊急應變策略或計畫中有關情報事項之建議。
  (五)後勤組:
        1.管制各地區各項救災輸具、器材,實施災難救助、運送事宜。
        2.負責調查各岸巡單位醫療器材、設施數量。
  (六)通資組:
        1.負責災難防救處理有關通報系統整合及資訊傳輸事宜。
        2.負責調查各岸巡單位通信器材、設施數量。
  (七)秘書室:
        1.緊急重大狀況處理各項行政支援事宜。
        2.新聞媒體報導處理及發布事宜。
二、各地區巡防局:
  (一)督導所屬執行海岸、港口地區災難防救全般事宜。
  (二)負責海岸、港口災難防救訓練事宜。
  (三)負責規劃海岸、港口地區各項救難裝備、器材之整備事宜。
  (四)策頒協助海岸地區災難防救實施規定。
三、各地區巡防局級勤指中心、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勤務管制組:
  (一)負責轄區災難防救之指揮、協調、管制、通報工作。
  (二)與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當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民間救難
        團體密切聯繫,建立通報及協調機制。
  (三)掌握救難進度,統計救難成果,將通報及搜救經過詳實記載,以
        利查考。
四、緊急應變小組:
  (一)本總局及所屬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以上之巡防單位,應編組緊急
        應變小組,由各級主官、召集人擔任小組長,納編所屬各業務主
        管(幕僚),於災難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負責執行災難防救、
        應變及善後處理事宜。
  (二)配合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助執行海岸、港口地區災害應變
        措施。
  (三)定時實施災難防救狀況演練。

伍、作業規定:
一、接受報案或救援申請:
  (一)各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勤務管制組、
        值班室應結合海巡 118  電話報案系統及本總局各級民眾服務中
        心建立單一報案窗口,接受所屬或民眾災難通報及救援申請,並
        依本總局緊急狀況(事故)通報作業規定,迅速通報行政院國家
        搜救指揮中心、上級勤務指揮中心及當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
        救援。
  (二)接受非屬管轄案件,亦應按本規定報告及處置原則辦理。
  (三)接受報案時,須將全程各項作為詳細紀錄(電話紀錄、數位錄音
        、報案三聯單),並妥為保存,以資證明。
二、通報:
  (一)各單位發現災難或接獲災難搜救通報時,應以「邊處置、邊通報
        」之處理方式,爭取搶救時間,重大災難發生時,應依據災害防
        救作業手冊之規定,同時採越級及層報方式儘速通報本總局勤務
        指揮中心處理。
  (二)各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勤務管制組、
        值班室於接獲災難通報後,除立即做成紀錄(文字及電話錄音)
        ,同時報告單位主官及緊急應變小組作必要之處置外,並應迅速
        通報相關救援單位迅速馳援。
  (三)各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勤務管制組、
        值班室,應依本總局緊急狀況(事故)通報作業規定,迅速協調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當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申請援助。
  (四)協助執行災難救援時,應循「主官」、「業管」、「勤指」系統
        三線同時反映,報告時,先以口頭初報,再作續、結報等報告。
        本總局緊急通報體系及作業時限規定如附件一。
  (五)各項作為應以救人第一為優先考量,特須注意時效掌握,若狀況
        緊急須不待上級命令,即適當處理。
  (六)各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勤務管制組執
        勤員及值班室值班人員於接獲緊急災難救援申請或通報時,應立
        即查明下列事實:
        1.災難發生時間、地點(海域)。
        2.災難情況。
        3.待救援之人員或船隻數量。
        4.救難所需人員、裝備及器材。
        5.如需申請救難直昇機,應查明救難直昇機降落或救難位置。
  (七)各地區巡防局、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等單位,應與各作戰(分)
        區、相關當地政府、警政、消防及近岸漁業電台等單位建立橫向
        「定時性」與「不定時性」通聯機制。
三、指揮管制:
  (一)各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勤務管制組於
        接獲災難通報後,應立即研判並下達救援命令;發生重大災難件
        時,各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勤務管制
        組應立即建議單位主官、召集人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啟動緊急應
        變機制,以掌握救援時效。
  (二)各單位主官、召集人應親自或指派專人至現地全程指揮海岸區災
        難救助工作,重大災難發生時,應開設前進搜救指揮所,統一指
        揮現場救援工作,本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應視狀況隨時派員赴現
        場督導。
  (三)各單位於執行轄區救難任務時,應把握救援時效並注意自身安全
        ,搜救前應對人員實施勤前教育及安全措施檢查;對已於現場搜
        救人員,應立即以通聯方式,實施任務提示。
  (四)重大災難發生而轄區人力不足時,應即報請上級單位調派人員參
        與救援,各支援人員由災難發生轄區之單位主官、召集人統一指
        揮。
  (五)救難主管機關負責人員抵? 災難現場時,應主動將現場指揮權交
        由救難主管機關指揮,並納入其指揮。
  (六)輪值行政院國家搜救中心海巡協調官接獲通報救難時,得逕行通
        報本總局第一線單位(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岸巡總、大隊、海
        巡隊、安檢所、機動巡邏站、機動組、近岸巡防艇組)緊急出勤
        應變,並即通報本總局勤務指揮中心,另第一線單位速回報上級
        值班室。
  (七)搜救單位作業完成後應立即通報本總局勤務指揮中心,並將其他
        相關單位人力派遣狀況,賡續通報本總局勤務指揮中心,以利全
        般狀況掌握。
  (八)下達搜救命令,內容包含:
        1.搜救單位及任務。
        2.遇難船名、噸位、特徵、傷患情況等有關資料。
        3.報到及管制單位。
        4.通信頻道。
        5.視狀況派遣現場指揮官。
        6.其他(包含連絡頻道及人員獲救後,送往地點等)。
  (九)本總局災害防救體系表如附件二。
四、執行搜救:
  (一)災難發生時,各單位應運用現有人力、機具、儀器及救生器材等
        ,積極展開搜救工作,於發現目標後,除立即回報外,並迅速實
        施救援工作。
  (二)與其他搜救單位共同執行搜救行動時,應妥為分配搜救區域,搜
        救人員須配備安全裝備並特別注意自身安全。
  (三)執行災難救助時,應以救人為優先,並視狀況與能力擴及船艇或
        其他物品。
  (四)受難人員救起後,應即協助施以急救及儘速送醫,並通報勤務指
        揮中心解除搜救工作。
五、訓練:
  (一)各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勤務管制組,
        應定期實施執勤員災難防救狀況處置及通報演練,使執勤人員均
        能嫻熟災難處置及通報程序,強化人員應變能力。
  (二)各緊急應變小組應定期實施災難防救狀況演練,以提升災難搶救
        及應變能力。
  (三)各地區巡防局應管制所屬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規劃每季排定於常
        年訓練中實施一至二日連續狀況推演與實人、實務、實做,俾增
        加各級處理各項救生救難與緊急應變之處理能力。
  (四)各地區巡防局應規劃將水上求(救)生及救生訓練納入各項訓練
        課程中普遍施訓,並培養或遴聘專業教官至所屬各單位,實施災
        難搶救巡迴講習,使基本觀念深植人心,強化人員災難救援技巧
        。
  (五)各地區巡防局應規劃所屬岸巡單位遴派人員接受潛水訓練、水上
        求(救)生及心肺復甦術(CPR)訓練,以提昇救難能力。

陸、一般規定:
一、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建立與各災難救援機構、團體通聯系統表,並詳
    列各救援機構、團體之救援項目、能力及電話號碼,定時保持聯絡,
    與搜救有關之政府及民間單位聯絡電話如附件三。
二、各單位應調查轄區附近之醫院、診所、衛生局(所)並建立資料,俾
    利迅速達成緊急醫療救護之目的。
三、各單位應與當地水域管理機關密切聯繫,轄區危險海(域)岸,應協
    調當地管理機關設置警告牌或救生設施;發現民眾違規游泳、潛水或
    至危險地區活動時,應主動勸離並通報當地警察及消防單位派員取締
    。
四、各單位應規劃逐年建置所屬各單位救生衣、救生圈及有背帶救生浮板
    等救生設備;救生設施未建置完備前,應督飭各單位先行製作簡易救
    生設施,以因應緊急意外事件發生。
五、本總局因應各種災害預防及整備措施表如附件四。
六、協調連絡:
  (一)本計畫承辦人:海岸巡防總局巡防組岸勤科陳柏璋科員。
  (二)自動電話:(02)89421324(巡防組)。
  (三)VPN :361247(巡防組)。
七、本總局如有未盡事宜,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