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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九十年九月廿八日(九0)署巡海字第0九0
        00一二九二八號函頒「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
  (二)本總局任務執行實際需要。

二、目的:
    為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於協助執行
    海岸地區海難救護時,能遵循一定之作業程序,即時採取適當處置措
    施並明確規範救助權責,以強化海難救護功能及應變能力,有效協助
    執行海難救護與善後處理,俾期減輕災難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身體
    及財產安全。

三、權責劃分:
  (一)本總局:
        1.勤務指揮中心負責統籌海岸、港口海難救護之指揮、協調、管
          制、通報事宜。並派遣人員至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輪值,
          擔任協調官,負責海難救護協調事宜。
        2.巡防組負責督導本總局所屬機構執行海岸地區海難救護及訓練
          事宜。
        3.檢管組負責督導本總局所屬機構執行港口地區海難救護事宜。
        4.後勤組負責本總局救難裝備、器材之整備事宜。
        5.通資組負責海難通報、搜救通連系統整合事宜。
  (二)各地區巡防局:
        1.督導所屬協助執行海岸、港口地區海難救護全般事宜。
        2.負責海岸、港口海難救護訓練事宜。
        3.負責規劃海岸、港口地區各項救難裝備、器材之整備事宜。
        4.策頒協助海岸地區海難救護實施規定。
  (三)各級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轄區海難救護之指揮、協調、管制、通報工作。
        2.與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當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民間救
          難團體密切聯繫,建立通報及協調機制。
        3.掌握救難進展,統計救難成果,將通報及搜救經過詳實記載,
          以利查考。
  (四)緊急應變小組:
        1.本總局及所屬岸巡總、大隊以上之巡防機構,應編組緊急應變
          小組,由各級首長(主官)擔任小組長,納編所屬各業務主管
          ,於災難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負責協助執行海岸地區海難救
          護、應變及善後處理事宜。
        2.配合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助執行海岸地區海難救護應變
          措施。
        3.定時實施海難救護狀況演練。

四、作業程序:
  (一)接受報案或救援申請:
        1.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結合電話報案系統及本總局各級民眾服務
          中心建立單一報案窗口,接受所屬或民眾海難通報及救援申請
          ,並依本總局緊急狀況(事故)通報作業規定,迅速通報行政
          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上級勤務指揮中心及當地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協助救援,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員於接獲緊急災難救援
          申請或通報時,應立即查明下列事實:
         (1)災難發生時間、地點(海域)。
         (2)災難情況。
         (3)待救援之人員或船隻數量。
         (4)救難所需人員、裝備及器材。
         (5)如需申請救難直昇機,應查明救難直昇機降落或救難位置。
        2.受理申請及搜救處理優先順序原則:
         (1)攸關人民生命者列為最優先救援(人命為先)。
         (2)就近之搜救單位先執行(地方、就近先執行)。
         (3)較嚴重之事故先處理(掌握輕重緩急)。
         (4)派遣足夠之搜救人力(確保任務達成)。
  (二)通報聯繫:
        1.各單位發現災難或接獲海難搜救通報時,應以「邊處置、邊通
          報」之處理方式,爭取搶救時間,重大災難發生時,應依據災
          害防救作業手冊之規定,同時採越級及層報方式儘速通報本總
          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
        2.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於接獲海難通報後,除立即做成紀錄(文字
          及電話錄音),同時報告單位主官及緊急應變小組作必要之處
          置外,並應迅速通報相關救援單位迅速馳援。
        3.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依本總局緊急狀況(事故)通報作業規
          定,迅速協調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當地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申請援助。
        4.協助執行海難救護時,應循主官、勤務指揮中心、業務等三線
          系統作初、續、結報等報告。本總局緊急通報體系及作業時限
          規定如附件一。
  (三)指揮管制:
        1.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於接獲災難通報後,應立即研判並下達救援
          命令;發生重大災難件時,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立即建議機關
          首長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啟動緊急應變機制,以掌握救援時效
          。
        2.各單位主官應親自或指派專人至現地全程指揮海岸地區災難救
          助工作,重大災難發生時,應開設前進搜救指揮所,統一指揮
          現場救援工作。
        3.重大災難事件,於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對已於現場搜救人
          員,應立即以通聯方式,實施任務提示。
        4.重大災難發生而轄區人力不足時,應即報請上級單位調派人員
          或艦艇參與救援,各支援人員及艦艇由災難發生轄區之單位主
          官統一指揮。
        5.救難主管機關負責人員抵達災難現場時,應主動將現場指揮權
          交由主管機關指揮,並納入其指揮。
        6.輪值行政院國家搜救中心海巡協調官接獲通報救難時,得逕行
          通報本總局第一線單位(總、大隊、安檢所、機動巡邏站)緊
          急出勤應變,並即通報本總局勤務指揮中心,另第一線單位速
          回報上級勤務指揮中心。
  (四)執行搜救:
        1.災難發生時,各單位應運用現有人力、機具、儀器及救生器材
          等,積極展開搜救工作,於發現目標後,除立即回報外,並迅
          速實施救援工作。
        2.與其他搜救單位共同執行搜救行動時,應妥為分配搜救區域,
          搜救人員須配備安全裝備並特別注意自身安全。
        3.執行災難救助時,應以救人為優先,並視狀況與能力擴及船艇
          或其他物品。
        4.受難人員救起後,應即協助施以急救及儘速送醫,並通報勤務
          指揮中心解除搜救工作。

五、一般規定:
  (一)重大災難事件發生時,本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應視狀況隨時派員
        赴現場督導。
  (二)各單位於執行轄區救難任務時,應把握救援時效並注意自身安全
        ,搜救前應對人員實施勤前教育及安全措施檢查。有關海上救難
        相關基本常識如附件二。
  (三)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建立與各災難救援機構、團體通聯系統表,
        並詳列各救援機構、團體之救援項目、能力及電話號碼,定時保
        持聯絡。
  (四)各單位應調查轄區附近之醫院、診所、衛生局(所)並建立資料
        ,俾利迅速達成緊急醫療救護之目的。
  (五)各單位應與當地水域管理機關密切聯繫,轄區危險海(域)岸,
        應協調當地管理機關設置警告牌或救生設施;發現民眾違規游泳
        、潛水或至危險地區活動時,應主動勸離並通報當地警察及消防
        單位派員取締。
  (六)各單位應規劃逐年建置所屬各單位救生衣、救生圈及有背帶救生
        浮板等救生設備;救生設施未建置完備前,應督飭各單位先行製
        作簡易救生設施,以因應緊急意外事件發生。
  (七)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定期實施值勤員災難防救狀況處置及通報
        演練。
  (八)各緊急應變小組應定期實施災難防救狀況演練,以提升災難搶救
        及應變能力。
  (九)各地區巡防局應規劃將水上求生及救生訓練納入各項訓練課程中
        普遍施訓,並培養或遴聘專業教官至所屬各單位,實施災難搶救
        巡迴講習,強化人員災難救援之觀念及技巧。
  (十)各地區巡防局應遴派人員接受初級救生及心肺復甦術(CPR)
        訓練,以提昇救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