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定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第十七點」及「
行政院暨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九十四年實施績效獎金及績效管理計畫第
十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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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評對象:
本署署本部(包括署長室、副署長室、主任秘書室、參事室)、企劃
處、巡防處、情報處、後勤處、通電資訊處、秘書室、人事處、會計
處、政風處、勤務指揮中心、空中偵巡隊、及海洋、海岸巡防總局等
十四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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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位績效目標之訂定:
(一)本署各單位:依據本署辦事細則所定各單位職掌、歷次行政院及
署務會報指裁示事項、民眾需求、施政計畫重要業務推展及資本
支出個案等,律定四至八項之績效目標(總分為一百分);各單
位再依據自訂之績效目標,律定各單位一至五項之評估指標(含
評估方式、評估標準及目標值)。
(二)海洋、海岸巡防總局:依據年度施政計畫之衡量指標(含業務、
人力及經費面向)考評機關績效。各內郭舀位與所屬機關(單位
)則由各總局另訂規定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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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考評之項目(如附件一,考評標準表):
(一)目標挑戰性:
1.評估指標量化合理或衡量較上年度提高者(須有明確數據或具
體佐證)。
2.訂有合適質化預定目標或其質較上年度有所改進者(須有明確
佐證)。
3.執行措施具有創新性(如制度、方法、技術 .等,並有明確佐
證)。
4.執行措施牽涉較多機關(單位)須加強協調者。
5.執行措施牽涉不可控制影響因素較多,須加以克服者。
(二)評估指標具體程度:各單位訂定各項評估指標之符合單位任務及
施政方向。
(三)評估指標達成度:應將各預定分項評估指標與實際執行情形比較
,逐項依據評估標準,取得相關數據,而以百分比顯示與預定目
標值之差距,如不能量化者,應詳列具體工作辦理情形,如時間
、地點、完成程度、重要發現等,並與預定目標值比較,皆須有
明確佐證資料並主動提供,以便查驗。
(四)績效目標及評估指標之修訂: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原
因者,得依照實際狀況調整。
(五)提送報告時效:自評之年度績效考評報告依規定時間送達。
(六)提送報告品質:自評之年度績效考評報告依格式依規定填寫及內
容詳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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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單位績效目標之新增、調整及撤銷: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新增、調整及撤
銷績效目標:
(一)機關(單位)任務變更或奉長官指示,需增列、調整或撤銷績效
目標者。
(二)機關(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績效目標執行或無法辦
理者。
(三)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績效目標執行者。
(四)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績效目標執行者。
(五)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績效目標執行者。
(六)併案或分案列管者。
(七)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八)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各單位之績效目標新增、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應於「年度績效考評
報告」提送截止時間前二個月內提出,並報經本署主任秘書以上長官
核定後,送本署企劃處備查;逾期不得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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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單位績效自評之程序:
(一)評定成績及撰寫報告:各受評單位年度結束前,應就原定評估方
式與標準檢討執行績效辦理自評,依附件一所定評分標準,逐項
評定分數,並加權計算成績,撰擬「年度績效考評報告」(格式
如附件二),於十二月五日前將自評報告(含佐證資料)送本署
企劃處。
(二)召開初評會議:依各單位自評資料,採書面審查,視需要得實施
實地查證,並由本署召開績效初評會議(由本署主任秘書召集本
署各一級單位副主管、海洋及海岸巡防總局主任秘書與會)辦理
初評,並於十二月十日前將初評資料送績效評估委員會辦理複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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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署本部之績效目標撰擬及年終辦理自評由本署秘書室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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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共同項目之「落實推動本署組織學習與核心價值,提升行政效能,營
造互動組織文化」,由本署人事處辦理初評(各單位自評報告之審查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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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所屬各機關應依單位狀況另訂考評規定,並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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