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實施檢查作業補充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機關實施檢查作業,除應遵守
    相關法令外,並依本補充事項辦理。

二、實施範圍:
  (一)進出海岸、河口及港區內之人員、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車
        輛、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之物品,或其他有治安顧慮之處所。
  (二)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內之人員、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
        載運之物品。

三、補充注意事項:
  (一)執行檢查勤務前,應實施勤前教育,由執行單位主官(管)或其
        代理人主持,依任務提示、下達安全規定、武器裝具檢查、通聯
        測試、任務研討及成效驗證等方式實施,務使全員瞭解執勤要領
        及所賦予之任務,並指定職位最高或資深人員帶班。
  (二)海岸道路及港區安全檢查:
        1.執檢人員應編組三人以上執勤,組長應由幹部或資深人員擔任
          ,成員則由應變能力較佳之人員擔任。
        2.執行路檢勤務時,組長或資深人員負責執檢盤查,其餘人員於
          適當位置擔任警戒及應變。
        3.檢查時應設置必要之警示器材,並應及早示意車輛駕駛人,以
          維人車安全。
        4.車輛之檢查首應查看駕駛人或車內乘員行為是否怪異或企圖逃
          避受檢,並查看車內物品;另應完成盤查車輛之車型、顏色、
          車號及人員特徵之紀錄。
        5.對可疑人員或車輛,執檢人員應實施必要之查證及詢問,有效
          掌握其動態。
        6.除檢查人員外,應派出警戒及掩護人員,以維護執勤安全。另
          對於攔檢不停之車輛,應即通知地方警察機關支援;對逃避檢
          查或受檢人有異議時應全程蒐証。
        7.道路檢查地點應由總、大隊依轄區道路、地形變化與治安狀況
          ,隨時檢討修正,不定期實施道路檢查演練,並與轄內憲、警
          單位建立支援協定,明確律定相互支援之有關事項。
  (三)海域登臨檢查:
        1.依據上級機關發布緊急通報,或友軍情資通報、雷達情資顯示
          ,近岸水域(河口)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有涉嫌走私、
          非法入出國或其他違法情事時。
        2.已有具體徵候顯示該船舶或地區有發生違法情事之虞時為之。
        3.勤務艇、筏在風浪狀況許可下,應儘量靠近受檢船舶旁航行,
          以目視或燈光查察該船舶是否有違法情事或其他可疑之狀況。
        4.實施檢查時,應編成檢查小組,登船後由帶班小組長指揮,採
          取必要之警戒部署;並向受檢船舶之船長或代理人表明身分及
          說明登船檢查之理由後,由船長或其指定人員陪同檢查。
        5.雙艇、筏編組執行登臨檢查時,另一艘應於能相互通視之地點
          實施警戒,以維執檢人員安全,如發現船舶逃逸,得逕行緊追
          ,並應協請海巡隊艦、艇實施攔檢,對逃避檢查或受檢人有異
          議時應全程蒐証。
        6.單艇或單筏執行登臨檢查時,尤須注意航行安全並加強自衛措
          施,避免危安事件發生。
  (四)檢查之過程,受檢查人請求給予檢查過程之書面時,應由帶班人
        員填具檢查紀錄表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一、二),本表開立後
        須保存三年(惟屬重大案件且案情複雜尚未結案者,應視狀況延
        長保存時限),各機關(單位)均應確實督導管制(管制與陳報
        方式如附件三)。
  (五)檢查紀錄表由各地區巡防局按附件格式自行印製,並衡酌所轄機
        動查緝隊、岸巡總大隊之單位數、勤務需求、轄區複雜度等因素
        後分配,務使執行檢查勤務之人員均能於受檢人向執檢人員要求
        書面紀錄時,能依規定辦理相關開立作業(印製分配與填寫要領
        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四、附則:
  (一)檢查之實施,應循主官(管)、勤指、業管系統,加強督導、管
        制與考核。
  (二)本補充事項適用於本總局所屬各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