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期海洋野生動物評估分類有具體明確
及一致性之評估基準,並作為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
稱諮詢委員會)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保育類海洋野生動
物評估分類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之訂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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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地區原生種之海洋野生動物,依下列條件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趨勢。
(二)野生族群之變動趨勢:
1.野生族群趨勢。
2.野生族群年齡結構。
(三)特有性。
(四)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縮小速率。
2.被獵捕、誤捕及利用之壓力。
3.其他。
(五)國際保育現況。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臺灣地區原生種海洋野生動物之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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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臺灣地區原生種之海洋野生動物,依個案進行評估。必要時,得參
考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
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以下簡
稱華盛頓公約)之附錄一、附錄二及附錄三,或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之紅皮
書評估之。
〔立法理由〕 華盛頓公約及世界自然保育聯盟,為目前在國際上最多國家參與之野生動
植物貿易管理及保育的國際公約及國際組織,其對野生動植物瀕危評估,
已建置科學性評估方式及標準。爰非臺灣地區原生種海洋野生動物之評估
,依個案進行評估,必要時得參考華盛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及附錄三之
分級管制,或世界自然保育聯盟之紅皮書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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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洋野生動物經諮詢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
分類為保育類,由本會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對於經本會指定公告為保育類之海洋野生動物,如認為應評估分類為
一般類,或一般類海洋野生動物應評估分類為保育類者,應載明下列
事項向本會提出議案:
(一)提案者姓名(檢附身分證正反影本)或名稱(若為政府立案人
民團體及基金會,須檢附立案證明文件)、聯絡人、電子郵件
、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提案緣由。
(三)提案物種基本資料:
1.物種分類階層(綱、目、科)、學名、中文名。
2.目前保育等級及建議保育等級。
3.野生族群之分布。
4.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5.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6.棲地現況。
7.利用及交易現況。
8.受外來種威脅狀況。
9.參考文獻或資料。
10.諮詢專家之姓名及其履歷。
11.其他。
(四)保育現況:
1.華盛頓公約分類等級。
2.世界自然保育聯盟紅皮書受脅評估指標。
3.其他國內外相關保育規範或規定(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署是否已公告禁捕)。
(五)物種照片及說明(至少2張)。
〔立法理由〕 海洋野生動物評估分類為保育類之程序,及提出評估分類議案之應載明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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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案者依前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不符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本會
得敘明理由退回或請其補正。
〔立法理由〕 提案資料未完備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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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者依第四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符合規定且記載完備者,本會
應先審查該議案之物種有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後,再依下列方式之
一辦理:
(一)經審查認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應將無需進行評估分類之
理由通知提案者並提諮詢委員會報告。
(二)經審查認有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應提交諮詢委員會審議。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為辦理前項審查,得依審查物種之個案特性,邀請專家學者、民
間保育團體及相關機關等組成專家小組,召開會議討論及評估。
前項專家小組會議所需出席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
支應。
〔立法理由〕 提案資料完備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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