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第四項。

二、類別:
    海洋生態系與河口生態系之複合型生態系。

三、範圍:
    北起苗栗縣龍鳳港以北之森林公園沙灘;南邊界線為外傘頂洲西南端
    ;西邊界線依中華白海豚在各區活動範圍之不同而以海岸線距岸 1-3
    浬為基礎劃直斜線,其海上、陸上轉折點座標如附表一及二;東邊界
    線為海岸線距岸50公尺並包括主要河口。本重要棲息環境包括苗栗、
    臺中、彰化、雲林等四直轄市、縣(市),詳範圍示意圖(大比例尺
    範圍圖置於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供查
    閱)。

四、面積:
    柒萬陸仟參佰公頃(柒佰陸拾參平方公里)。

五、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六、從來之使用:
    既有合法漁業開發利用行為,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