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分工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4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17點之規定,
    設置「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以
    風災、水災、震災為主要應變作為,以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小組成員
  (一)本小組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副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主任秘書
        及企劃處、文教處、綜合處、傳播媒體中心、會計室、人事室主
        管、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主任為小組委員。
  (二)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每班 2名輪值人員,由本會二組人
        員搭配輪值:
        1.副處長、專門委員、簡任視察及科長層級人員 1名依序輪值。
        2.會內全體同仁(不含技工、工友、駕駛、委外人員、職代、替
          代役)輪值 1名輪值。
  (三)輪值時間:24小時全天候輪值,原則每班12小時(日間班: 7時
        至19時,夜間班19時至隔日 7時)。

三、小組成立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機
    風災、水災、震災,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本會派員進駐時,由綜
    合處以口頭或書面報請召集人成立本小組及指定指揮官,執行災害處
    理任務。
  (一)風災
         (1)二級進駐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
            級開設者。
         (2)一級進駐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
            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由二
            級改為一級設者。
  (二)水災
         (1)二級進駐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累積
            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經濟部研判,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
            級開設者。
         (2)一級進駐時機: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
            與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
            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二級改為一級開設者。
  (三)震災
        進駐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者:
         (1)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
         (2)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及本會各單位任務分工
    本會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報後,應於 1小時內進駐輪值,並
    同時於會內開設緊急應變中心,協助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
    報等緊急措施,其工作重點如下:
    1.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企劃
      處)
    2.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文教處)
    3.協調客家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綜合處)
    4.協調客家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籌備處)
    5.其他有關客家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綜合處)
    6.辦理本會災害防救工作之新聞聯繫及發布。(傳媒中心)
    7.辦理本會相關工作人員差勤管理等事宜。(人事室)
    8.辦理本會災害應變小組相關經費編核事宜。(會計室)

五、本小組撤除時機:
  (一)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辦理。
  (二)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
        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請
        召集人撤除本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