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上櫃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
本之永續報告書,並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
    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業者。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
    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上櫃公司。但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
    臺幣二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適用。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一項有關最近會計年度終了
日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立法理由〕
1.為健全及強化上櫃公司及其董事會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責任,永續報告
  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爰修正第1項本文規定。
2.為明確實收資本額認定之時點,爰修正第 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明定
  以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為基準。
3.配合「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推動實收資本額二十
  億元以下之上櫃公司自民國(下同) 114年起編製永續報告書,爰修正
  第1項第3款規定,明定全體上櫃公司自114年起均應編製113年度之永續
  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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