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辦理第四條第二項永續指標確信之會計師及所屬事務所,及辦理第四條之
一第三項溫室氣體之確信人員及所屬機構,均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
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適用。
上櫃公司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永續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
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上櫃公司應建立永續報告書編製及確信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
〔立法理由〕
1.考量上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及確信作業時程規劃之實務,爰修正第 2
  項規定,明定於上櫃公司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完成申報永續報告書。
2.因上櫃公司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之永續報告書者,業已明
  訂於第 2條,並參酌確信準則3000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
  之確信案件」之用語,酌修正第2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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