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審核簽約程
序及金融消費者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