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金融服務業於兼營證券期貨業務、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或受境外基金機構委
任於國內辦理私募時,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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