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
之適合度事項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
三、金融消費者如係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瞭解客戶
    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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