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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會)依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通知被檢查人到達指定辦公處所
    備詢,被檢查人接受詢問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被檢查人及其輔佐人於備詢前應先至指定處所辦理報到手續。
    前項輔佐人應經本會許可。
    本會詢問人員詢問時,認為輔佐人不適當,得禁止其陳述或請其離開
    。

三、被檢查人由代理人備詢時,應出示代理人身分證件及被檢查人之授權
    文件;對於未出示授權文件者,本會詢問人員得請其以電傳或其他方
    式補正後,再進行詢問,無法立即補正者,將另擇期通知到會。
    本會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檢查人親自到場。

四、在詢問進行中,被檢查人及輔佐人不得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

五、被檢查人應就本會詢問人員之詢問事項據實陳述,不得有隱匿或增刪
    情事。所提示之有關帳簿、文件及電子資料檔等資料,不得有偽造或
    隱匿之情事。

六、被檢查人於詢問紀錄完成後,如紀錄有錯誤得請求更改,且應於紀錄
    更改處、騎縫處及緊接記載之末行簽名或蓋章。對於有輔佐人在場者
    ,詢問紀錄將一併記載,且輔佐人亦應於詢問紀錄中簽名。

七、被檢查人、代理人、輔佐人不得洩漏詢問之內容。

八、輔佐人所為之陳述,被檢查人或代理人若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被
    檢查人或代理人所自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