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
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
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
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一、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二、該企業是否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三、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四、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五、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六、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七、該企業是否曾涉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