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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與考核財團法人金融消
    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運用本會補助預算情形,以提升補
    助業務及資源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議中心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檢附申請書(附表一
    )、業務計畫、經費概算表(附表二),向本會申請次年度補助。

三、評議中心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及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業務等營運所需經
    費向本會申請補助,由本會權責單位按其所提業務計畫,依預算法及
    相關法令審核,簽准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後,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年度預算編列範圍內辦理。

四、評議中心應依本會核准函所定之撥款時程、撥付比例及指定文件,並
    檢具收據或統一發票及匯款帳戶資料,辦理經費請撥作業。

五、經費核銷程序:
    (一)評議中心應於補助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經費收支明細表
          (附表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報送本會辦
          理結報。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助金額。
    (二)評議中心應本誠信原則對依前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
          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年度核銷支用經費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以本會核准之
          補助期間所支用經費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為限。
    (四)未依第一款期限內辦理核銷者,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會同意延
          長核銷期限外,原核准之補助失其效力。本會並將以書面行政
          處分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評議中心應留存原始支用單據,並依會計法規及該中心會計制
          度規範妥善保存。經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會應依情節輕重對評議中心酌減嗣後
          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評議中心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評議中心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函知本會。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本會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評議中心就受補助經費,應依預算覈實辦理;如有涉及採購事
          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評議中心應按補
          助比例,於補助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回,其所產生之利息
          或衍生收入,亦同。
    (四)未經本會同意,原則全面禁用DeepSeek AI服務。

七、本會對評議中心之補助事項、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
    會全球資訊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對其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
    了後三個月內公開。
    本會對評議中心之補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
    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
    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八、本會督導及考核方式:
    (一)本會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評議中心下列業務及財務狀況:
          1.組織運作狀況。
          2.年度重要工作及業務辦理情形。
          3.財務運作情形。
          4.會計帳簿及單據之保存。
          5.其他有關事項。
    (二)評議中心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依該中心內部控制、稽核
          、會計制度及其他規範,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所獲結果,
          列入本會督導評議中心業務參據。
    (三)本會依下列項目,考核評議中心受補助成果及評估其效益,並
          得併本會對評議中心之績效評估作業辦理:
          1.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成果。
          2.配合或協助本會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情形。
          3.其他有關事項。
    (四)本會執行對評議中心之督導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違反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
          定等情事,除應要求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
          重對評議中心減少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