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
融資訊服務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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