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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簡易型分行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 則。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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