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簡易型分行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
  則。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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