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申請新設簡易型分行應併當年度增設國內分支機構辦理;其營
  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二、市場所在區位。
  三、業務經營分析(含業務項目、組織系統、人員編配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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