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
  執行,以促進銀行健全發展,維護金融安定。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銀行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理)事會、
  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
  全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