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拒絕貼現:
  一、經徵信調查,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申請貼現人之信用欠佳者。
  二、申請貼現人經承辦銀行要求提供保證而未能提供者。
  三、因其他業務上之正當理由,銀行不便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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