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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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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拒絕貼現: 一、經徵信調查,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申請貼現人之信用欠佳者。 二、申請貼現人經承辦銀行要求提供保證而未能提供者。 三、因其他業務上之正當理由,銀行不便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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