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及保證業務,應以申請人之信用狀況,資金用途,及
  其到期償兌能力為審核基礎,其與申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
  訂定之。
  前項承兌或保證契約,得參酌申請人之實際業務需要,約定最高承兌或
  保證額度,准由申請人循環運用,不必逐筆申請,但承辦銀行亦得隨時
  派員查閱申請人之帳冊或請求其提供有關資料,如申請人違反約定,或
  承辦銀行基於業務上之正當理由,仍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受原定額度之
  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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