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及保證業務,應以申請人之信用狀況,資金用途,及 其到期償兌能力為審核基礎,其與申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 訂定之。 前項承兌或保證契約,得參酌申請人之實際業務需要,約定最高承兌或 保證額度,准由申請人循環運用,不必逐筆申請,但承辦銀行亦得隨時 派員查閱申請人之帳冊或請求其提供有關資料,如申請人違反約定,或 承辦銀行基於業務上之正當理由,仍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受原定額度之 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