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承兌或貼現之票據,自承兌或貼現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為止
  ,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因情形特殊,必須延長者,得由承辦銀
  行酌予延長,並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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