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合作金庫(以下簡稱本庫)依照「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
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
基層金融機構,係指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
本庫檢查對象為臺灣地區基層金融機構。
|
本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之主要目標如左:
一、瞭解基層金融機構各項業務營運情形,尤著重其資金運用是否安全
,處理業務之手續與程序是否適當,以及有無違反國家金融法令及
現行基層金融機構規章等情事。
二、瞭解基層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方針是否正確,能否達到輔助發展合作
暨農漁業經濟之要求,以及配合當前之金融經濟發展政策。
三、從實際業務中,探討基層金融機構經營之得失利弊,及應興應革事
項,作為建議改進基層金融機構業務及修訂有關法令規章之參考。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營運系統之評估,業務經營績效之分析。
|
本庫為瞭解基層金融機構業務實況,得通知各基層金融機構按期造送報
表及提供其他有關之資料。必要時,並得邀約其負責人或主辦業務人員
來庫,就指定事項提出報告或意見。
|
本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除就報表稽核分析外,以實地檢查為主,
並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直接檢查:由本庫金融業務檢查室派員前往受檢機構檢查。
二、配合檢查:中央銀行認為必要時通知本庫派員配合檢查。
三、會同檢查:會同有關機關派員檢查。
前項實地檢查,除對受檢機構全般業務作一般性檢查外,並得對特定業
務項目,作專案檢查。
|
檢查人員憑本庫頒發之檢查證執行職務。檢查證分三聯,自填發之日起
生效檢查完畢後失效。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由檢查人員面交受檢機構負責人收存。
第三聯:由檢查人員收執,於檢查完畢後,隨同檢查報告繳銷。
|
檢查人員除奉特別指示外,應於奉頒檢查證後,二日內出發;倘因故不
能如期出發,應先報准延期。
|
檢查人員得於檢查期間,通知受檢機構編製有關報表,提供有關憑證、
書類、帳冊備檢或詳為說明;受檢機構不得藉詞拒絕或推諉。
|
檢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工作應認真確實,態度應誠懇和藹,生活應嚴
謹端正,不得有逾越檢查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
|
檢查人員於檢查工作進行中,如遇有盈急或重大事項,應儘速報告,以
便處理。
|
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應在其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
|
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工作完畢後一週內提出檢查報告,否則應先簽報核准
。
|
會同辦理檢查工作人員,應會同簽具報告,如意見不能一致時,得於報
告內,就其不一致部份,並列呈報。
|
本庫對基層金融機構之檢查結果,應依照「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
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處理。但經主管機關令函
本庫檢查者,除將檢查結果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外,並應以副本函報中央
銀行。
|
檢查人員對於檢查事項及受檢機構業務情形,應負守密責任,不得對外
洩漏。
|
檢查人員如有舞弊瀆職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按其情節輕重,依法議
處。
|
本辦法經報請中央銀行會商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