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申請儲蓄部遷出單獨營業審核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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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合作社申請儲蓄部遷出單獨營業,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信用合作社現有營業場所狹隘,確無法容納辦事人員者,得申請儲蓄
    部遷出單獨營業。

三、信用合作社申請儲蓄部遷出單獨營業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申請前六個月儲蓄存款平均餘額達新臺幣一億元及總存款達新臺
        幣肆億元以上者。
  (二)儲蓄部最低資本額,在院轄市超過新臺幣伍佰萬元,省轄市超過
        新臺幣肆佰萬元,縣轄市及鎮超過新臺幣佰萬元者。
  (三)已設分社在院轄市及省轄市未超過轄區內行政區城數量,縣轄市
        未超過三單位者。
  (四)申請前一年度新增加實收股金,在院轄市超過新臺幣貳百萬元,
        省轄市超過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縣轄市及鎮超過新臺幣壹佰萬
        元者。
  (五)儲蓄部擬遷入地區社員有五百人以上者。
  (六)申請前一年年度決算盈餘達新臺幣二佰萬元以上者。

四、信用合作社申請儲蓄部遷出單獨營業,應檢具左列文件層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辦:
  (一)儲蓄部擬遷出單獨營業地點,已設總分社位置圖及遷入地區社員
        統計數等圖表。
  (二)經臺灣省合作金庫查對符合規定之最近決(結)算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