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合作社申請儲蓄部遷出單獨營業,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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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合作社現有營業場所狹隘,確無法容納辦事人員者,得申請儲蓄
部遷出單獨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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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合作社申請儲蓄部遷出單獨營業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申請前六個月儲蓄存款平均餘額達新臺幣一億元及總存款達新臺
幣肆億元以上者。
(二)儲蓄部最低資本額,在院轄市超過新臺幣伍佰萬元,省轄市超過
新臺幣肆佰萬元,縣轄市及鎮超過新臺幣佰萬元者。
(三)已設分社在院轄市及省轄市未超過轄區內行政區城數量,縣轄市
未超過三單位者。
(四)申請前一年度新增加實收股金,在院轄市超過新臺幣貳百萬元,
省轄市超過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縣轄市及鎮超過新臺幣壹佰萬
元者。
(五)儲蓄部擬遷入地區社員有五百人以上者。
(六)申請前一年年度決算盈餘達新臺幣二佰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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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合作社申請儲蓄部遷出單獨營業,應檢具左列文件層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辦:
(一)儲蓄部擬遷出單獨營業地點,已設總分社位置圖及遷入地區社員
統計數等圖表。
(二)經臺灣省合作金庫查對符合規定之最近決(結)算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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