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票據交換作業,除有關法令及規章外,依照本「處理程序」辦理之。
二、參加交換之金融業應指定交換員,辦理票據交換及退票之結算工作。
三、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交換所)應指派交換總結算員(以下簡稱總結
    算員)辦理總結算工作。
四、參加交換之金融業提出之票據,應於票據上角,加蓋「○○銀行提出
    交換」戳記,其式樣由各交換所規定之。
五、參加交換之金融業提出之票據,應在票據交換時間前加以整理,按每
    一付款之金融業分別將張數、全額填入「集計試算表(格式一),然
    後再按表列每一付款之金融業,分別將金額及張數填入「交換票據提
    出通知單(格式二),由提出之金融業交換員簽章,並套寫「交換票
    據對數回單」(格式三),再將各金融業應付票據張數、金額記載於
    「票據交換結算表」(格式四)之貸方(同式複寫兩份,一份留底,
    一份送總結算員備用)連同原票據,由交換員於規定時間前攜至交換
    所交付款之金融業交換員點收。
六、付款之金融業交換員於收到「交換票據提出通知單」時,經核對票據
    張數、金額無誤後,即將「交換票據對數回單」加具簽章,退還提出
    之金融業交換員,再按每一提出之金融業分別填入「票據交換結算表
    」之借方,然後軋計該金融業應收或應付差額,加具簽章送總結算員
    。
七、總結算員將各交換員提出之「票據交換結算表」核對無誤後,即登記
    「票據交換總結算簿」(與格式四同)並結算其貸借總數及應收應付
    交換差額總數,如無錯誤,其交換差額即為確定。
八、每次交換總結算之結果,所有應收交換差額之金融業應填「票據交換
    差額劃收申請書」(格式五)由各該金融業交換員簽章,並套寫「票
    據交換差額劃收報單」(格式六)送交總結算員,經其核對簽章後,
    送由中央銀行或其代理銀行,加具有權簽章人員印鑑後,交還各該金
    融業交換員。中央銀行或其代理銀行憑「票據交換差額劃收申請書」
    將應收交換差額,列收各該金融業存款戶帳。
九、每次交換總結算之結果,所有應付交換差額之金融業,應填「票據交
    換差額劃付申請書」(格式七)由各該金融業交換員簽章,並套寫「
    票據交換差額劃付報單」(格式八)送交總結算員,經其核對簽章後
    ,送由中央銀行或其代理銀行,加具有權簽章人員印鑑,交還各該金
    融業交換員。中央銀行或其代理銀行憑「票據交換差額劃付申請書」
    ,將應付交換差額,列付各該金融業之存款戶帳。
十、參加交換之金融業所收之交換票據,如有應予拒付者,依照下列規定
    辦理退票手續:
(一)凡應予拒付之票據(含支票、限額支票、本票),退票之金融業應
      填具退票理由單(格式九),除第三聯留底外,第二聯加貼於所退
      票據上退還原提出之金融,同時以第一、四聯送存交換所。但實施
      退票交換電腦化作業交換所之金融業僅須以第一聯送存交換所。
(二)凡以「經掛失止付」、「掛失空白票據」或「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
      失止付」理由退票者,退票之金融業,除依規定辦理退票外,應檢
      附所退票據正、反面影本送存交換所,並應另填具「掛失止付票據
      提示人資料查報表」送提出交換之金融業。
    凡屬櫃臺提示之付現票據或當地分支機構存戶以聯行票據(含支票、
    限額支票、本票)送由內部轉帳者,發生退票時,應一律依照前項規
    定填用退票理由單,並將各項資料彙送交換所合併處理。
    填具退票理由單時,應依「退票理由代號表」(附表一)及「退票理
    由單項目及欄位說明表」(附表二)詳實填列。
    退票理由單應由票據交換所統一印製。
十一、退票收付結算手續與辦理票據交換同,惟所用之「通知單」、「對
    數回單」、「結算表」、「申請書」、「報單」等,均應加蓋「退票
    」字樣之戳記,以資識別。
十二、交換所應根據參加交換之金融業所送退票理由單,按每一金融業分
    別登記張數、金額,除按月填列「參加交換之金融業票據交換及存款
    不足退票統計表」(格式十)陳報中央銀行外,對應予拒絕往來之支
    票存款戶並應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辦理。
十三、交換所應將交換票據及退票之張數、金額逐日統計,按月編製「票
    據交換及存款不足退票比較表」(格式十一)除陳報中央銀行外,並
    分送各參加交換之金融業參考。
十四、已實施票據交換電腦作業之票據交換所,不適用第五點至第九點規
    定,應另依各地區票據交換電腦作業制度手冊中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