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票據交換所依本要點之規定受理退票資料之查詢。
二、本要點所稱退票資料係指「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中央銀行管理
    票據交換業務辦法」及「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等有關規定所稱存
    款不足退票、拒絕往來、公告三年內禁止金融業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
    及最近三年內因偽報票據遺失經法院判刑確定紀錄之資料。
三、退票資料查詢分左列二類:
    第一類  查詢被查詢者有無拒絕往來及公告三年內禁止金融業為其本
            票擔當付款人紀錄。
    第二類  申請提供被查詢者有無退票資料證明。
四、查詢退票資料,可向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或經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同意透
    過電腦網路提供退票資料之連線單位申請辦理。
    前項連線單位必須與臺北市票交換所簽約,並由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公
    告之。
五、申請查詢退票資料,須提供左列資料,按查詢之「類別」,依「個人
    戶」、「公司戶」分填「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申請單」(格式一之 1,
    一之2):
(一)個人戶(包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須提供被查詢自然人
      (行號、團體為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公司戶(包括其他法人):須提供被查詢公司(其他法人)之「中
      文全名」、「公司統一編號」(無公司統一編號者用稅捐稽徵機關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申請人無法提供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資料時,得先提供被查詢者
  之支票存款戶往來銀行名稱(磁字代號)及帳號,俾供查明該項資料,
  再憑以查詢退票資料。被查詢華僑、外國人及其公司欠缺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之資料者,申請人應逕向當地票據交換所申請辦理。
六、查詢退票資料得免提示證件。但因申請人提供資料錯誤或不完整,致
    無法查詢或查詢結果與申請人查詢本意不符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第一類查詢,票據交換所或連線單位應填製「第一類退票資料查詢簡
    覆單」(格式二之 1),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依被查詢對象
    退票資料,就左列情況之一答覆:
(一)非拒絕往來戶。
(二)非拒絕往來戶,但於  年  月  日公告三年內禁止金融業為其本票
      擔當付款人。
(三)  年  月  日拒絕往來。
(四)本戶資料尚待進一步查證,請逕向當地票據交換所查詢。
八、第二類查詢,票據交換所或連線單位應填製「第二類退票資料查詢簡
    覆單」(格式二之 2),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依被查詢本人
    退票資料,就左列情況之一答覆:
(一)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二)非拒絕往來戶,但最近一年內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一次。
(三)非拒絕往來戶,但最近一年內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二次。
(四)最近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已達三次或最近三年內因偽報票據遺
      失經法院判刑確定紀錄達三次,將於近期內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五)    年    月    日拒絕往來。
(六)本戶資料尚待進一步查證,請逕向當地票據交換所查詢。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非拒絕往來戶,如已依「支票存款戶處
  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禁止金融業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時,
  併列答覆:「本戶於
    年    月    日經公告三年內禁止金融業為其本票擔
  當付款」。如已依「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第七條規定登記「偽報票
  據遺失經法院判刑確定」紀錄者,則併列答覆:「最近三年內因『偽報
  票據遺失經法院判刑確定』紀錄  次」。
九、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與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依個人戶方式查詢,即可查覆兩者合併資料。
    個別公司戶(或其他法人戶)、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戶(或其他法人
    )與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係分開計算,查詢時應逐戶分別申
    辦辦理。
十、申請退票資料查詢,應酌付查詢手續費,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十一、金融業、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交易
    所及金融業聯合組織之徵信機構等為受理開戶、審核貸款或其他業務
    所作之查詢,另依其他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八十七年十二月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