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銀行開設新臺幣帳戶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復貴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全一字0七九七號函。

二、在臺持有定居證或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可自由開設活期存款、活
    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帳戶;在臺持有旅行證之大陸
    地區人民,應以選擇一家銀行開設活期存款與活期儲蓄存款兩種帳戶
    為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如有攜入外幣(大陸貨幣除外),可在每筆五千
    美元內結售成新臺幣,離臺時,未用完新臺幣可憑原結售水單在五千
    美元或原結售金額內兌回外幣。其外幣結售為新臺幣及在臺之新臺幣
    所得(薪資、遺產繼承等)皆可存入新臺幣帳戶。

四、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該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十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金融機
    構應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利息時,按給付總額就源扣繳百分之十利息
    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