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簡易案件櫃臺化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一般規定:
    為簡化遺產及贈與稅案件之查核作業,對於申報書表證件齊全,且合
    於下列規定之案件採行櫃臺化作業,隨時申報隨時核定,並立即核發
    稅單、免稅證明書、繳清證明書或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或
    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
(一)遺產稅:
      1.申報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無漏報違章之案件(
        含線上作業所列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記載無財產資料者、
        或雖有財產資料,納稅人均已申報,或有漏報情形,經加計漏報
        部分財產價值後,合計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且無下列需進行調查之情況者:申請認列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其財產價值合計超過五百萬元。
        申請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其金額合計超過二百萬元者。
        但如該債務係向金融單位貸款,且已檢附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
        契約書、貸款轉入被繼承人之存摺影本或相關文件及足資證明該
        項貸款非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所舉借者,經敘明債務發生之原因並
        證明其用途,其未償債務金額合計未超過五百萬元者,仍應納入
        櫃臺化案件。
        申請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價值合計超過五百萬元,或雖
        在五百萬元以下,但未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投資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股權),合計超過三百萬元。
        妻名義取得之財產,主張係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未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者。
        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額。
        未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含當日
        )以前之繼承案件,則為三年內〕贈與財產,本局查有資料者。
        申報存款資料,與依最近一年利息所得換算之本金顯不相當,差
        額在二百萬元以上者。
      2.申報時已逾核課期間之案件。
      3.補報案件如加計前次核定遺產總額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者。
      4.納稅人逾期申報案件,於申報前已依本局「簡化遺產及贈與稅審
        查作業要點」簽准存查在案者,如申報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者。(第2.3.類案件可免補財產歸戶資料)
      5.遺產之農業用地,確實作農業使用,主張扣除該農業用地價值之
        全數,其土地價值合計在二千萬元以下之案件。
(二)贈與稅:
      1.申報贈與總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無漏報情事、且無下列需進行調
        查之情況者:
        申請認列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其財產價值合計超過三百萬元。
        受贈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主張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其合計金額超過五十萬元。
        受贈人滿二十歲以上,主張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其合計金額
        超過一百萬元。
        主張贈與附有負擔。〔扣除土地增值稅、契稅以外之贈與負擔〕
        。
        申報贈與未公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股權),但未提供贈與日資
        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者。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未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同一年內係自本局轄區外之地區遷入者。
      2.補報案件或同年度二次以上贈與案件,加計前次核定贈與總額仍
        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
      3.贈與稅逾期申報或經查獲逃漏報事實之違章案件,及以贈與論,
        申請免申報贈與稅之案件應經調查核定者,不納入贈與稅簡易案
        件。但逾期申報或有短漏報情形在未被檢舉或稽徵機關開始進行
        調查前自動補報者,仍可納入贈與稅櫃臺化案件。
      4.以贈與論,申請免申報贈與稅之案件應經調查核定者,不納入櫃
        臺化案件。
      5.贈與稅主張扣除土地增值稅、契稅合計在一百萬元以下者不需調
        查,但受贈人未滿二十五歲者,應檢附繳納土地增值稅資金流程
        及證明文件。
      6.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申報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案件,不論金額多寡
        ,均以櫃臺化簡易案件處理。
      7.贈與農業用地,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案件,不論金額大小,如檢
        附資料齊全,確作農業使用,以櫃臺化簡易案件處理。
      8.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不計入
        贈與總額之案件,不論金額大小,如檢附資料齊全,以櫃臺化簡
        易案件處理。
      9.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移轉案件,不論金額大小,如檢附資料齊全,以櫃臺化簡易案
        件處理。
二、申報收件:
(一)遺產稅:
      1.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填寫遺產稅申報書,詳載申報內
        容,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簽章後,向櫃
        臺作業人員申報。
      2.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檢附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應檢附之基本資料:
          A遺產稅申報書乙份,應將申報內容詳實填寫,並加蓋全部繼
            承人及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印章。
          B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函。
          C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乙份。合
            法繼承人已死亡者應檢附其除戶謄本。
          D繼承人如為拋棄繼承權者,應一併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拋
            棄書影本。(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二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
        ◎其他申報事項應檢附之資料:
          A申報座落在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轄
            區以外之土地、房屋時,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土地公告
            現值證明、當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B申報存款遺產,應檢附存款餘額證明或銀行帳卡或存摺影本
            。
          C申報股份、股權遺產,如係未上市(上櫃)
            公司,應檢附公司之股東名冊影本、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產
            負債表、當年度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之損益表。
          D申報訂有三七五租約土地之遺產,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E以妻名義取得之財產(動產),主張係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
            ,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F再繼承遺產、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按比例扣除者,應
            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G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及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
            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主張不計入遺
            產總額課稅,應檢附受贈同意書及符合行政院八十四年十一
            月十五日臺八四財字第四0三八一號令發布第二條規定之證
            明文件。
          H申報扣除項目應檢附之資料:
           (A)申報債務扣除,請檢附債權人出具迄被繼承人死亡 時,
              尚未清償之證明文件。
           (B)申報扣除應納未納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迄被繼承
              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證明文件。
           (C)申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該農業用地價值之全數,
              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D)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扣除,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
              件。
           (E)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
              道路土地,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應檢附主管機關之證明
              文件。
(二)贈與稅:
      1.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詳細載明申報
        內容,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贈與人簽章,向櫃臺作業收件人
        員申報。
      2.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應檢附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一般應檢附之資料:
          A「贈與稅申報書」乙份,應將申報內容詳實填寫,並加蓋納
            稅義務人或代表人印章。
          B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函。
          C贈與契約書一份。
          D贈與雙方當事人之戶籍資料。
        其他申報事項應檢附之資料:
          A贈與土地者,應檢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收據如
            該土地免納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免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或農
            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B贈與房屋者,應檢附已繳納之該房屋契稅繳納通知書收據或
            當期房屋稅單影本一份;若係贈與新建房屋,應檢附建築物
            使用執照影本及稅捐稽徵機關發給之房屋評價證明各一份。
          C申報贈與現金或存款,應檢附存款證明書或銀行帳卡或存摺
            影本。
          D申報贈與股份、股權,如係未上市(上櫃)
            公司,應檢附贈與當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當年度截至贈與
            日止之損益表。
          E以妻名義登記之財產(動產)為贈與時,主張係妻之原有或
            特有財產,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F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及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
            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
            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應檢附受贈
            同意書及符合行政院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臺八四財字第四
            0三八一號令發布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G贈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檢附「
            土地登記謄本」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H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
            用分區證明(證明書上需註記編定日期及符合公共設施保留
            地)」或其他證明文件。
      3.所需檢附之資料及附件,如以影本替代者,需加註「影本與正本
        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印章。
      4.如係已申報而再行補報之案件,應於申報書第一頁空白處,加註
        「補報案件」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