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制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信用合作社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
  需要,訂定會計作業規範。
  前項會計作業規範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信用合作社會計作業規範得參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訂定之範本
  辦理。

  信用合作社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制度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
  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
  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制度規定有助於
  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
  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
  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信用合作社之理事主席、經理人
  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信用合作社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
  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十段及第三十九段
  規定辦理。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信用合作社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
  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制度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
  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下列標準時,應重編財務報告,並應將更正後之
  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一、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淨收益百分
      之一。
  二、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一點五。

  信用合作社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信用合作社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信用
          合作社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
          攸關之資訊,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應將變動之性
          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
          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
          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請簽證會計
          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理事會決
          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信用合作社應公告改
          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
          十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
          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
          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
          、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請簽證會計
          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申請變更會計政策年
          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目規定程序辦理。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信用合作社應於改用
          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
          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
          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報本會
          備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股金總額百分之
          五以上,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
          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
          ,其餘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新會計政策,其當年度
          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請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
          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與無形資產攤銷
      期間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及第四目有關規定
      辦理。
  本條所稱之公告,係指於信用合作社網站揭露。

  信用合作社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財務報告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本制度所稱控制或重大影響,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及第二十八
  號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