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信用合作社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
  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制度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
  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下列標準時,應重編財務報告,並應將更正後之
  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一、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淨收益百分
      之一。
  二、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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