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存放銀行同業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
      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信用合作社
      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
      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委託機構收管之繳存準備
      與跨行社清算款項、拆放銀行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並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取得之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
            ,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
      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放款與應收款。
          3.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4.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向交
      易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六、應收款項係應收各款項,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
      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及其他應收款。
    (一)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附息之短期
          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款項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
          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四)應收承兌票款係依約代客承兌匯票,應於匯票到期前向客戶收
          取之支票款項。
    (五)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
          兌票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七、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
      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八、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
      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
      能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回收金額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
      內之資產。其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
      定辦理。
  九、貼現及放款係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
    (一)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折現之影
          響不大,得以原始之金額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
          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
          九號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並以淨額列示。
    (三)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應調整備抵呆帳餘額
          或呆帳費用。
  十、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
      期日,且信用合作社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
      資產,並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下列項目除外:
    (一)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二)指定為備供出售。
    (三)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十一、受限制資產:
      (一)信用合作社提供非現金擔保品(如債務或權益工具)予他人
            ,該受讓人依合約或慣例有權出售或再抵押該擔保品時,信
            用合作社應將該非現金擔保品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二)信用合作社持有之金融資產如有供作附買回交易者,應於原
            帳列金融資產會計項目項下,附註揭露金融資產提供附條件
            交易之金額,而無須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十二、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有累計減損
        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一)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
            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
            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且其公允價值無法
            可靠衡量。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
            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商品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者,並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
              有之原始投資。
      (三)其他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如由保證、
            承兌及信用卡轉列部分)。
      (四)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金融資產者
            。
  十三、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
        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
        產項目。
      (一)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
            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三)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
            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
            。
  十四、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
        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其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
        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十五、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
        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後續衡量應
        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
  十六、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
        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
        金額。
  十七、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交之
            物品,以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
            期末應以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資產。條本制度
            所稱控制或重大影響,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及第二
            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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