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股金係社員對信用合作社繳納之資本,並向信用合作社登記主管機
      關申請登記者。股金之面額及股數、未收股金、入退社股數、各項
      權利及限制等,均應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係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及其他法令規定
      應提撥之公積。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
      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提撥之公
          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社員代表大會
          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四)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
          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
  四、其他權益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