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用合作社除已依格式 M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
  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
  質關係,並應至少包括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
  所列對象及其有利害關係者。信用合作社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
  為關係事業或機構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
  關係人。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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