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出售不動產並辦理售後租回,不動產銷售價款超過帳面金額
  之出售利益部分應予遞延。其租期明確者,得於租賃期間分年認列;租
  期不明確者,應至少分十年認列。
  前項所稱租期之明確性應包括續租之可能性、停租後搬遷或裁撤計畫等
  相關事實,不得僅以租約為依據,且應留存相關文件。
  不動產售後租回租期明確者,應由稽核單位定期查核相關搬遷或裁撤計
  畫之執行情形。嗣後租期變動,視為會計錯誤更正處理,應調整以前各
  期損益,達財務報表重編標準時,應依規定重編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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