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其網站上公布下列財務
  業務資訊:
  一、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本制度之格式一至四、格式 A及格式 D至 L
      。
  二、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格式 N
      )
  三、社員存款、準社員存款及非社員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
      。(格式O)
  四、社員放款、準社員放款及非社員放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
      。(格式P)
  五、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格式Q)
  六、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
  前項於信用合作社網站上公布之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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