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銀行服務品質、便利受益人儘速取得國外匯入匯款「設帳銀行
(”AccountWith”Bank)為其它同業」款項,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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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應儘量提供受益人其國外通匯銀行名稱資料,俾受益人將該名稱
資料告知匯款申請人辦理匯款,以便受益人能儘速獲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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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電銀行(即收到國外匯入匯款電文之銀行)於收到電文並確認國外
匯入款項已入收電銀行帳戶者,應即轉拍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 S
-ociety for World 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下稱 SWIFT)顧客匯款電文SWIFTMT103並於52欄位加註國外原匯款銀
行給受益人之設帳行,同時另拍發COVERPAYMENTS WIFTMT202﹝即MT1
03+MT202﹞方式轉匯,由受益人之設帳行負責通知並解款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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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電銀行轉匯、由收電銀行致電國外匯款銀行查詢或辦理退匯時,相
關作業費用除依原匯款電文 MT103指示得自原匯款人處取得補償外,
均得逕自原匯入款金額內扣取,或透過受益人之設帳行向受益人補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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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銀行向中央銀行之申報方式,則逕由受益人之設帳行依實際匯款
性質及國別申報,收電銀行免向央行辦理匯出、入款之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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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倘(1)收到以未加入SWIFT會員之金融機構為受益人之設帳行時,及
( 2)以新臺幣為解款條件之匯入匯款案件,因涉及向國外匯款行求
償外幣,則依下列作業方式辦理:
(一)收電銀行通知受益人該「匯入匯款通知書」時,應檢附該行「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暨「跨行匯款申請書」(有參加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者),俾受益人申報央行及指示匯
款(新臺幣)入戶之用。凡未檢附該「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暨「跨行通匯申請書」者,或「匯入匯款通知書」國外匯款行
未指定設帳銀行而受益人經由其往來設帳銀行代收款項者,得以
設帳銀行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暨「跨行匯款申請書」
代替之,惟解款銀行(即收電銀行)應將具設帳銀行名稱之「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更改為解款銀行名稱;而「跨行匯款申請
書」因各銀行格式不一,解款銀行得以之為附件代為填入其「跨
行通匯申請書」。
(二)設帳銀行指示解款銀行撥付新臺幣時,解款銀行(有參加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者)應依設帳行所附受益人「跨行
匯款申請書」(金額欄請空白,由解款銀行代為填入)之指示,
將應解付之金額(依買匯水單所列金額)扣除「跨行通匯」費用
後以「跨行通匯」匯入受益人之帳戶內。凡設帳銀行未附「跨行
匯款申請書」者,解款銀行得以新臺幣票據給付之。
(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應由受益人據實填報,由解款銀行負
責辦理。凡因填報不清或遺漏疏忽等情事,導致解款銀行無法完
成查詢電腦工作,而遲延或無法匯款時,概由受益人或設帳銀行
負責,與解款銀行無關。
(四)「匯入匯款通知書」受益人簽章聯須經設帳行背書;另「跨行通
匯申請書」內收款人帳號、中文戶名,設帳銀行應負責核對其與
「匯入匯款通知書」記載之收款人帳號、戶名相符。凡因該申請
書內容不清或錯誤等情事,導致解款銀行遲延、無法匯款或誤匯
等,概由受益人或設帳銀行負責,與解款銀行無關。
(五)受益人辦理「跨行通匯」不得要求解款銀行將款項移轉第三者或
轉存受益人其他非「匯入匯款通知書」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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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係供作銀行同業間加速解付國外匯入匯款之作業依據,惟收電
銀行與受益人之設帳銀行對加速解付國外匯入匯款之作業方式另有議
定者,得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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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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