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為配合政府政策,協助經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在國外(包括大陸
及香港、澳門)投資設立之營利事業,獲得金融機構(含國內銀行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融資而提供信用保證,除依本基金審查及處理
要點之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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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證對象:經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在國外投資設立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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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保證之授信:與本基金簽訂信用保證契約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
承辦銀行)依本要點之規定所辦理之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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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資用途:以用於營業週轉或購置營業用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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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融資額度:
(一)不超過該事業最近一年根據會計師簽證或編製決算財務報表之淨
值之兩倍,但因地區特殊性質、商業習慣、或提供可靠之擔保品
、或參考營業額,而經本基金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事業授信額度以十五萬美元為原則,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酌予提高,惟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五十萬美元。
1.事業已連續營業滿三年,根據會計師簽證或編製之財務報表,
其最近二年營業額年成長率在百分之三以上及淨值純益率在百
分五以上者。但辦理續約之案件,經本基金同意者,得不受上
述之限制。
2.能提供擔保品,其估值由承辦銀行或其他與承辦銀行有通匯往
來之銀行或承辦銀行委託之機構依一般作業公式評估達授信金
額五成以上者。但經承辦銀行評估能掌握還款來源並確保債權
者,不在此限。
(三)經本基金保證之僑營事業有相同之負責人或股東者,其總授信額
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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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融資期限:購料及週轉用途者,得循環使用,其期限最長以一年半為
原則,但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得由本基金同意後辦理續約。購置固
定資產、機器設備用途者,依承辦銀行授信合約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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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證成數:捐助銀行最高以百分之八十為限,非捐助銀行最高以百分
之七十為限,惟授信額度超過一百萬美元者,捐助銀行最高以百分之
七十為限,非捐助銀行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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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率:由承辦銀行依當地之巿場利率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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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證手續費:本基金酌收保證手續費,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保證手續費=授信額度×信用保證成數×保證手續費率。
保證手續費按貸款期間分別計收:貸款期間一年及未滿一年者,
保證手續費率為百分之0.625;二年者為百分之 1.25;三年者為
百分之1.875;四年(含)以上者為百分之2.5。
(二)貸款期間超過一年以上,其未滿整年之畸零月數部份之保證手續
費計算公式如下:保證手續費=授信額度×信用保證成數×畸零
月數÷12×百分之0.625。
前項計算公式之畸零月數,以「月」為計算單位,不滿一個月之畸零
天數以一個月計。
承辦銀行應於授信合約簽訂之同時,代本基金向債務人(借款人或被
保證人)一次收足授信期間之保證手續費。
承辦銀行代收之保證手續費,應於代收之翌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存入
本基金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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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證人:如承辦銀行認為需保證人者,得依承辦銀行之規定,徵提保
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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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擔保品:擔保品之徵提由承辦銀行依據授信有關擔保品及國際金融
業務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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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貸必備文件:
(一)信用保證申請書。
(二)主要股東(合夥人)個人資料表(若主要台商股東出資額未達
百分之五十,則其他台商股東亦應出具本項文件,但以出具本
項文件之台商股東出資比率已達該事業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即可
)。
(三)營運狀況報告書。
(四)經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在國外投資設立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
(五)會計師簽證或編製之財務報表。
(六)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該事業註冊(登記)之文件影本及營業執照
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七)股東名簿(必須表明出資金額及持股比率)。
(八)在國內原經營事業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影本或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相關文件或其他經本基金認可者
。
(九)參加當地台灣商會會員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承辦銀行或本基金另行要求提供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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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理申請單位:與本基金簽約合作之承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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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辦銀行須在本基金簽發信用保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與申請人簽約
,如屆期須延長簽約期限,則須經本基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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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基金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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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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