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儲值支付帳戶作業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所有條文

  為配合電子商務及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發展,規範銀行受理客戶以
  網路方式開立儲值支付帳戶之作業審核程序及其配套管理措施,特依據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與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 5月3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240001360號函訂定本作業範本。

  本作業範本用詞定義如下:
  一、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指獨立於商品或服務之交易雙方以外,由
      交易雙方委任,接受付款人(買方)將交易款項交付予銀行或提供
      該服務之網路平台業者(以下簡稱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於銀行
      所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內,並逐筆於付款人(買方)取得商品、獲
      得服務、一定天期屆滿或一定條件成就後,將該交易款項轉付予受
      款人(賣方)之服務。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同意辦理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銀行(含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客戶:指接受銀行或與銀行合作之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提供網路
      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自然人。
  四、儲值支付帳戶:指銀行以網路方式受理客戶申請,為客戶開立並提
      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使用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五、實體帳戶:指目前除儲值支付帳戶外之活期性存款帳戶。

  銀行受理開立儲值支付帳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儲值支付帳戶之開立採實名制,銀行應依客戶、業務關係或交易種
      類之風險,留存客戶提供之身分基本資料,並經由一定認證程序核
      對客戶身分。銀行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假名儲值支付帳戶。
  二、客戶提供之身分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
  三、受理開戶時應查詢下列資訊,並留存電子申請紀錄以供備查:
    (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
          驗證」。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
          訊」。
  四、銀行內部應對異常申請情形(如:短期間內密集或多筆申請近似測
      試行為者)建立管理機制以防杜人頭帳戶。
  五、經完成第一款之認證程序及第三款之查詢事項後,儲值支付帳戶始
      得啟用。
  六、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提醒,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七、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儲值支付帳戶之類型及金額限制如下:
  一、類型:
      ┌─────┬─────────────────────┐
      │類型      │客戶身分之認證程序                        │
      ├─────┼─────────────────────┤
      │第一類    │採用電子簽章應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並能驗證│
      │          │有效性或其他具「不可否認性」之方式。      │
      ├─────┼─────────────────────┤
      │第二類    │透過連結金融支付工具(如儲值支付帳戶外之存│
      │          │款帳戶、信用卡等)之方式可驗證客戶身分。  │
      ├─────┼─────────────────────┤
      │第三類    │透過行動電話認證(同一電話號碼限一人認證使│
      │          │用)並搭配其他方式(如 e-mail 等)之雙重認│
      │          │證模式。                                  │
      └─────┴─────────────────────┘
  二、金額限制(單位:新臺幣/元):
      ┌───┬──────┬──────┬────┬────┐
      │類型  │帳戶儲值限額│單筆交易限額│每日累計│每月累計│
      │      │            │            │交易限額│交易限額│
      ├───┼──────┼──────┼────┼────┤
      │第一類│二十萬元    │五萬元      │十萬元  │二十萬元│
      ├───┼──────┼──────┼────┼────┤
      │第二類│十萬元      │五萬元      │十萬元  │十萬元  │
      ├───┼──────┼──────┼────┼────┤
      │第三類│一萬元      │一萬元      │一萬元  │三萬元  │
      └───┴──────┴──────┴────┴────┘
  同一客戶於同一銀行開立多個儲值支付帳戶,個別儲值支付帳戶不得超
  過該類型限額;歸戶總限額不得超過客戶個別儲值支付帳戶中之最高類
  型限額。

  儲值支付帳戶之使用限制如下:
  一、儲值支付帳戶係提供客戶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使用(限付款、退
      款,不得作為收款使用)及同一銀行儲值支付帳戶間轉帳,除符合
      第三款情形外,不得與實體帳戶進行轉出交易。
  二、除退款及同一銀行儲值支付帳戶間轉帳之情形外,儲值支付帳戶應
      透過實體帳戶轉帳(含ATM、Web-ATM、網路銀行等方式)存入款項
      。如透過其他方式存入者,單日限額不得超逾新臺幣一萬元。銀行
      不得接受客戶使用信用卡交易存入款項。
  三、客戶提領儲值支付帳戶內之款項及結清銷戶,限轉出至事先約定之
      客戶本人實體帳戶。銀行應採一定方式,核對儲值支付帳戶與約定
      轉出實體帳戶為同一客戶所開立。
  四、經第三類認證程序之儲值支付帳戶,除符合前款情形外,不得提領
      款項;結清銷戶時,除事先約定退回原存入之實體帳戶外,應由客
      戶本人以臨櫃方式辦理。

  儲值支付帳戶之管理措施如下:
  一、儲值支付帳戶應限客戶本人使用。
  二、銀行與客戶之契約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款項提領、利息計付、查詢、止付、密碼掛失、結清銷戶及帳
          戶終止使用之方式。
    (二)儲值支付帳戶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付款使用時,同意銀
          行將應付款項自該帳戶扣除並轉入同一銀行代收保管專戶(含
          與同一銀行合作之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所開立之專用存款帳
          戶)中,並視為約定轉入帳戶之交易指示行為。
    (三)儲值支付帳戶遭盜用之處理方式,並要求客戶於發現儲值支付
          帳戶遭盜用後,應自行中止使用並即通知銀行。
  三、銀行與客戶之契約內容,應得由客戶於申請時複製或隨時至網站下
      載。
  四、儲值支付帳戶之查詢、止付、密碼掛失及結清銷戶,如以網路方式
      辦理,銀行應採一定方式核對客戶身分。
  五、儲值支付帳戶進行交易後(含轉出及存入款項),銀行應及時將交
      易結果通知客戶。
  六、儲值支付帳戶交易,屬「銀行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之低風險性交易類別,相關作業應依該基準規定辦理。

  儲值支付帳戶之持續監控措施如下:
  一、銀行應採一定方式不定期核對客戶身分,並注意其儲值支付帳戶之
      交易情形。
  二、銀行應不定期提醒客戶更新身分基本資料。
  三、如有下列情事,銀行應採一定方式重新核對客戶身分:
    (一)客戶申請變更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身分基本資料。
    (二)客戶儲值支付帳戶之交易情形出現異常。
    (三)有事實顯示客戶所提供之身分基本資料不實或錯誤。
    (四)其他銀行認為應重新核對客戶身分之情形。
  四、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銀行應將其儲值支付帳戶終止使用:
    (一)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故意提供不實資料開立儲值支付帳戶者。
    (三)利用儲值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者。

  銀行對儲值支付帳戶之作業須符合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建立以
  下強化措施,並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納入其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一、建立可行之電子化監控機制,可自動監控和分析疑似洗錢交易。
  二、制訂發現符合疑似洗錢交易之相關處理機制。
  三、確實管理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四、責成專屬單位負責制訂防制洗錢政策及內部管制程序等。
  五、定期實施關於防制洗錢之相關查核。

  銀行提供客戶開立儲值支付帳戶,並與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以下簡
  稱合作對象)合作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簽約及管理作業:
    (一)銀行應與合作對象簽訂契約,並建立相關徵信審核、風險控管
          及定期查核等管理機制。
    (二)銀行應要求並確認合作對象建立交易雙方之身分認證機制,並
          採一定方式,核對合作對象所留存客戶身分基本資料具一致性
          。
    (三)銀行應確實要求合作對象僅得基於實質商品或服務交易,辦理
          逐筆代收轉付行為,不得涉及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傳輸,並
          定期就合作對象於付款人(買方)取得商品、獲得服務、一定
          期間或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得將該交易款項轉付予受款人(賣
          方)之款項保管作業進行抽檢查核。
    (四)銀行應要求合作對象限制並管理受款人(賣方)不得販售國內
          法令規定禁止販售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
    (五)銀行應要求合作對象遵循法令,以確保代收代付金流資訊安全
          。
    (六)銀行應要求合作對象保存商品或服務交易資料至少五年,且應
          接受銀行之查核或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資料。
  二、交易款項保障:銀行應要求合作對象就所代收代付之交易款項(合
      作對象專用存款帳戶內所有代收代付之交易款項),已取得銀行十
      足履約保證或全部交付信託,且所簽訂履約保證之銀行,應符合「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履約保證之
      保證期間,應自合作對象收取代收代付款項時起,至合作對象將款
      項轉付客戶實體帳戶或客戶提領專用存款帳戶內款項無餘額時止。
  三、銀行應要求合作對象訂定對受款人(賣方)之管理機制,並遵循下
      列事項:
    (一)合作對象應要求受款人(賣方)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
          保證資訊予付款人(買方)知悉。
    (二)合作對象應要求受款人(賣方)就因付款人(買方)使用儲值
          支付帳戶而知悉關於付款人(買方)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
          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須保守秘密。
  四、銀行應要求合作對象建立對付款人(買方)權益之保障機制,並建
      立交易雙方交易糾紛處理機制,告知付款人(買方)有關交易款項
      轉付予受款人(賣方)之相關條件等權利義務約定事項及交易糾紛
      處理程序。

  本作業範本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本作業範本應經本會理事會議備查,及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