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信託業推動信託業務發展之評鑑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立法理由〕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一三0二七四二七二號函頒「信託業務發展策略藍圖」
及「信託業務發展評鑑及獎勵措施」,為利本會辦理評鑑相關事宜,制定
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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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應設置評鑑委員會辦理信託業推動信託業務發展之評鑑作業。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以下簡稱評鑑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召集人由本會秘書長擔任,其他評鑑委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指派一人、本會邀集與信託推廣相關之社會團體代表
二人及專家學者三人共同組成。
評鑑委員於聘任前二年及擔任評鑑委員期間與參與評鑑機構不得有委
任或僱傭關係。
評鑑委員每年應經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並提報理事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力求評鑑作業之公平客觀,明定應設置評鑑委員會。
二、明定評鑑委員由與信託推廣相關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等共同組成。
三、為求評鑑公平,明定評鑑委員應避免利害衝突。
四、明定評鑑委員之遴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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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委員會為辦理評鑑,由召集人召集評鑑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評
鑑會議),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評鑑會議必
要時得經召集人同意後,採視訊方式召開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
為親自出席。
評鑑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評鑑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會議過程並應錄音或錄影存證。相關資料
應保留至少一年。
〔立法理由〕 一、明定評鑑委員出席及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議等規定。
二、明定評鑑會議之決議方式。
三、明定評鑑會議紀錄之作成方式及資料留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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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應訂定辦理信託業推動信託業務發展評鑑活動簡章,內容包括參
與評鑑機構報名方式、報名應備文件格式、計分原則及其相關注意事
項,經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並提報理事會備查。
〔立法理由〕 為利評鑑作業之執行,明定評鑑活動簡章應涵蓋之內容及應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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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委員依金管會訂定「信託業務發展評鑑及獎勵措施」之評鑑項目
及前點活動簡章之評鑑計分原則,對參與評鑑案件給予評分,於評鑑
會議進行評鑑,就個別評鑑獎項依參與評鑑機構總得分高低排序後,
作成評鑑結果之決議報送金管會,擇定績效優良機構分別依評鑑獎項
予以獎勵。
〔立法理由〕 一、明定評鑑程序及評鑑結果逕報送金管會。
二、考量受評鑑機構皆為本會會員,且評鑑結果係由評鑑委員秉持超然、
公正、客觀之立場執行,並依「信託業務發展評鑑及獎勵措施」第九
點由金管會就個別評鑑獎項擇定績效優良機構,予以獎勵。爰評鑑會
議作成評鑑結果之決議,逕報送金管會,不再提報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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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委員之審查及出席費標準,參酌相關金融周邊機構標準擬訂,由
理事長核定。
〔立法理由〕 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推動信託 2.0計畫評鑑作
業要點」第六條規定,明定評鑑委員之評鑑費用標準,授權理事長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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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委員參與評鑑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秉持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執行評鑑工作。
二、對於評鑑所獲各項資訊及參與討論過程中之發言,除依法令規定
外,應予保密。
〔立法理由〕 明定評鑑委員參與評鑑案件時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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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明定本作業要點實施及修正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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