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上櫃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重大影響
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或報導前條各款情事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一)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中心處理
;除非經本中心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
於事實發生或發現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親赴本中心或採視訊方式
召開記者會。若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作業程序所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
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者,上櫃公司得依國外法令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且除應先申報重大訊息外,若前述記者會之召開時間係為我國之非營業
日或已逾台灣時間二十一時以後者,應於我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
一小時內辦理。
第一上櫃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訴訟及非訟代
理人或獨立董事依前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前條第一項第一、二、七、八、九、十四、二十、二十四款情事及其他經
本中心認為之重大事項,上櫃公司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赴本中心召開記者會
,不得以視訊方式為之。但第一上櫃公司不在此限。
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
易時間內赴本中心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如有一
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
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
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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