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受益憑證應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
      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
  三、本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
  四、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及費用。
  五、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程序、時間、地點、買回價金及買回費
      之計算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買回價金之時間、方式。
  六、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給付方式及時間
      。
  八、如為記名式受益憑證者,受益人之姓名。
  九、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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