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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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為提高本會會務工作效率,積極推展本會會務及業務,依據工商團體會
  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本會章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

  本規則係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章   編制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組長、副組長、專員、幹事、助理幹事
  、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人,必要時置副秘書長一人或其聘用會務工作人
  員在十人以上者,得置副秘書長一人,每增加二十人,得增置副秘書長
  一人,必要時得聘用技術人員或約聘(僱)定期之工作人員。
  前項員額編制,得視業務之繁簡及財力,由理事會決定,提報主管機關
  核備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內部作業單位分設教育訓練、業務服務、研究發展、稽查輔導、行
  政管理、場檢證照等六組。

第三章   聘僱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聘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並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者。
  三、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職之經濟或社會行政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工商團體擔任組長以上職務滿五年者。
  本會秘書、組長、副組長、專員之聘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者。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相當普通考試及格,並具
      五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曾任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之經濟或社會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曾在工商團體擔任幹事職務滿五年者。
  本會聘用幹事、助理幹事或辦事員應具有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聘用之僱員須具有國民中學以上畢業之資格。
  前三項之人員曾受會務工作管理訓練及格者得抵減工作經歷一年。
  第二項、第三項之人員若同時為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二條第
  一項所稱業務人員,另須取得該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定期貨商
  業務員之資格。

  本會僱用臨時人員應訂定僱用契約(附件一),僱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

  本會聘用新進會務工作人員之年齡規定如下:
  一、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超過六十歲。
  二、秘書、組長、副組長及專員不得超過五十歲。
  三、幹事以下人員,不得超過四十歲。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已聘僱者,應予解聘(
  僱):
  一、有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者。
  二、除犯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定之罪外,其他之犯罪經判處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期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三、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本會不得聘用現任理事、監事為會務工作人員,並不得聘用現任理事、
  監事或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會務工作人員。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
  用期滿成績合格後(附件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品德不良或無
  法勝任工作者,應即解聘。
  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聘用,應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
  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秘書長檢
  具學經歷證件及相關資格,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
  須增補人員時,應先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三),奉理事長核
  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甄選事宜。

  本會設置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事務性工作
  均應調派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擔任,不得另行聘僱。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均應專任,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兼任其他工商團體之職
  務者,應經理事會通過,以兼任一職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秘書長及財務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妥保證人,填具保證書(格式如附
  件四),繳由本會派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年對保一次。

  本會秘書長及財務人員之保證人如有換保或退保必要時,應即函請本會
  通知該員於一個月內另覓保證人辦妥保證手續。
  前項工作人員於接獲換保或退保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另覓保證人辦
  妥保證手續者,應予解聘。

第四章   待遇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薪給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薪點表(附件五)之
  規定以薪點計算之。另製作本會薪資等級表(附件五之一),每一薪點
  值由理事會討論訂定或調整,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查。
  兼職人員得支所兼職務之同職最低薪給百分之四十以下之交通費。
  會務工作人員各職稱之薪級、薪點與薪點值之核給依附件五之一及其說
  明之規定。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支領薪給、考核獎金及不休假獎金以編制內專任者為
  限。

  本會得斟酌工作需要提經理事會通過,對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組長、副
  組長發給主管加給,最高不得超過其薪給五分之二。但如上年度決算發
  生虧損或財務困難累積虧損尚未彌補者,得由理事會降低其支給數額。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因公受傷或積勞患病者,除已參加由團體補助保險費
  之保險者外,得經理事會通過酌予發給醫療補助費。
  申請前項醫療補助費,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結婚、生育、喪葬、緊急重大事故(含前條因公受傷
  或積勞患病)及其他職工、團康等補助事項,由本會另訂職工福利要點
  規範之並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會務人員應集體參加勞工保險、健康保險,本會依照規定補助其費用。
  另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團體保險,惟保險費,僅限於會務人員本身,由
  本會支給,不包含其他親屬。

第五章   服務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期間,除不得有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
  二十一條所列之情事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令、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
  二、不得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職務。
  三、保守職務上應守之機密。
  四、應誠實廉潔,不得有足以損害團體名譽之行為。
  五、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對上司就其督導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之
      義務。
  六、公款、公物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
  七、保管文書、財務應盡職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與他人使用
      。
  八、離職或調職時,應將經管工作交代完妥。
  九、對於政府交辦或協辦與動員有關之業務,應妥善執行,不得怠忽。
  十、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秘書長按其情節輕重,簽報理事長予以處分或責
  令賠償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卅分。其他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均比照行政
  機關。前述規定之辦公時間,秘書長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簽報理事長予
  以變更之。
  會務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秘書長應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除秘書長、副秘書長外,上、下班應簽(刷)卡之
  規定如下:
  一、會務工作人員簽(刷)卡須親自為之,如有代簽(刷)卡者,本人
      及簽卡者均記過乙次。
  二、上班開始十分鐘以後到達者,為遲到,須辦理請假手續,如有不可
      抗力之偶發事件遲到者,經秘書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下班前十分鐘內,擅自離開者為早退,須補辦請假手續。
  四、遲到、早退而不辦理請假手續者,均以曠職一日論。
  上班時間內,因公或私須外出親自處理者,須先向秘書長或單位主管口
  頭核准始得外出,若外出時間超過六十分鐘以上者,須先報告後填寫外
  出登記薄,否則以曠職論。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於工作時間外,指定會務工作人員加班,被指定之
  會務工作人員除因特殊事故經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絕。各單位指定人
  員加班者,應填具加班申請書(附件六)送請秘書長核准,並依本會會
  務工作人員加班給付標準支付(附件七)。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應按時往返,不得藉故延遲或逗留。國內
  出差者,秘書長由理事長核准,其他會務人員由秘書長核准;國外出差
  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其出差及銷差日期,應由主辦人事人員確
  實登記,銷差時並應提出報告。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應填具出差申請/費用報支表(附件八)
  經核准後送人事部門登記,於銷差並完成費用報支後,轉送財務部門存
  查。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於國內奉派出差者,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出差辦法(
  如附件九)報支費用(附件八)。
  國外出差標準比照行政院公布之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給假之標準如下:
  一、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廿一日。已超
      過規定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除薪給。
  二、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廿八日,病
      假超過三日,應繳送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文件。
  三、因本人結婚者,准給婚假十四日。(應於三個月內請假完畢)
  四、因本人分娩者,准給分娩假四十二日;流產者給假廿一日,因配偶
      分娩者,准給陪產假二日,均應於銷假時,補繳醫療機構或醫師或
      助產士證明文件。
  五、因祖父母、岳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喪葬假七日;因父母、翁姑或
      配偶死亡者,給喪葬假廿一日;因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葬假三日
      。
  六、奉派參加訓練、研習及參加各種國家考試,或兵役召集者,均應依
      法按其所需日數給予公假。
  前項給假,得扣除例假。

  請假應填具請假卡(附件十),除因公差應依第廿五條規定辦理外,應
  簽經秘書長核准,秘書長差假,應簽經理事長核准,請假人員應委託同
  事或報請指派人員代理其職務。

  請假不滿一日者,以小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為一日,每年假期之計算以
  曆年為準。
  凡到職未滿一年者,其事假、病假之日數在該年度內均按在職之月數比
  例計算。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如未經准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到公者
  為曠職,連續曠職滿七日或全年累積滿十四日者,應予解聘(僱)。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請滿病假廿八天,仍須續假時,得以事假抵充之。因
  事假期滿仍須繼續醫療或休養,經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屬實者,得報請
  理事長核准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延長期滿仍不銷假者,
  經理事長核准後得予以退職或退休。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休假,規定如下:
  一、服務滿一年者,自第二年起每年准休假七日。
  二、服務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准休假十四日。
  三、服務滿五年者,自第六年起每年准休假廿一日。
  四、服務滿七年者,自第八年起每年准休假廿八日。
  前項休假得依業務需要由秘書長分配輪休。但因業務需要致不能休假者
  ,得按休假日數依薪給標準發給不休假獎金。

第六章   獎懲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獎勵分為下列三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熱心服務、業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三、領導有方,溝通協調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其他優良事蹟,足為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之楷模或增加公會榮譽者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業務規章制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經採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遇有重大或緊急事故,勇於負責,處置周全得宜者。
  三、研究、規劃新興業務計劃或作業方案,具體可行,並經主管機關採
      納實施者。
  四、對於違規或損害本會權益之事件,能及時舉發或防止者。
  五、有其他優良事蹟,足以增加本會權益或減少損害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非常事變或重大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使本會減少
      損害者。
  二、推動重要業務,績效特優,使本會獲得重大權益或良好聲譽,確有
      功績者。
  三、維護期貨市場業務正常運作或重大權益,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
      事件者。
  四、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足為全體會務工作人員表率者。
  五、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會務工作人員之懲罰分為下列四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聘(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業務稽延或積壓公文,影響業務或公務情節輕微者。
  二、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三、工作不力或怠忽職守,屢勸不改者。
  四、工作時間聊天、嬉笑,影響辦公秩序者。
  五、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六、破壞環境衛生者。
  七、執行業務未遵守有關作業規範,情節輕微者。
  八、有其他不良情事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違反本會規章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對上級指定或訂有期限之工作,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本會權
      益者。
  三、辦事疏忽或作業錯誤,使本會蒙受損害者。
  四、擅離職守或廢弛職務,嚴重影響業務者。
  五、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機密,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本會信譽或權益
      者。
  六、對緊急之變故延誤處理,造成本會損害者。
  七、因疏失致設備或其他公物遭受損害或傷害他人者。
  八、未經許可擅帶外人或非因公擅入門禁管制區者。
  九、有其他失職或不良情事,情節較重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有關期貨管理法令或本會規章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怠忽職責或洩漏機密,嚴重損害本會信譽或利益者。
  三、對緊急重大變故,藉故推諉或逃避責任,造成本會嚴重損害者。
  四、無故連續曠職二日以上或六個月內累計曠職達四日以上者。
  五、因故打架或鬥毆。
  六、擅離職守,嚴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者。
  七、攜帶違禁物品或易燃物等危險物品進入辦公場所者。
  八、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設備者。
  九、撕毀公文或破壞公物者。
  十、不服主管人員合理之指揮監督,屢勸不聽者。
  十一、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同仁、本身或本會蒙受損害者。
  十二、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聘(僱):
  一、擔任期交所、期貨經紀公司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者。
  二、連續曠職達七日以上或同一年度內累積曠職滿十四日者。
  三、在本會服務期間,受有期徒刑二個月以上經判刑確定者。
  四、一年中記大過滿二次,當年度功過無法相抵者。
  五、就應執行之職務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而其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故意違反法規行為,情節重大者。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功過相抵規定如下:
  一、嘉獎與申誡相抵。
  二、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與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相抵。
  三、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與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相抵。本會會務工
      作人員功過相抵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第七章   考勤升遷
  會務工作人員之考勤,分平時考勤及年終考核,秘書長之考核由理事長
  為之,其他會務人員之考核由秘書長初核簽報理事長核定。
  前項考勤結果(格式如附件十一)應提報理事會,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服務未滿六個月之新進人員與僱用之臨時人員及兼職人員,不參加年終
  考核。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平時考核,依日常工作績效,優良者予以記大功、
  記功、嘉獎,不良者予以解聘(僱)、記大過、記過及申誡。
  前項考核除解聘(僱)外,應依下列規定核給分數,於年終考核時,併
  入計算,功過相抵銷。
  一、記大功一次者,增給九分,記大過一次者,扣減九分。在考核年度
      內記大功二次未抵銷者,除年終考核外,發給一個月薪給之獎金,
      記大過二次未抵銷者,應即解聘(僱)。
  二、記功者增給三分,記過者扣減三分。
  三、嘉獎者增給一分,申誡者扣減一分。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年終考核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評定成績,其
  評定項目為主要職責及工作要項、出勤記錄、獎懲、工作態度及能力等
  項。
  (考核表如附件十二)。

  本會依前條評定之分數實施獎懲,其標準如下:
  一、總分在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給予二個月薪給之年終考核獎
      金,並晉薪級二級至最高級為止。
  二、總分在八十分(含)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給予一個半月薪給
      之年終考核獎金,並晉升一級至最高級為止。
  三、總分在七十分(含)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給予一個月薪給之
      年終考核獎金。
  四、總分在六十分(含)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於下一考核年度內
      ,不予休假。
  五、總分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予以解聘(僱)。
  服務未滿一年參加年終考核者,其考核獎金依服務月數占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
  第一項列優等人數,以不超過應考核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考核獎金發
  給標準,由理事會視團體財力核定。年終考核應晉級者,其已至本職稱
  最高薪級,得支高一薪等之年功薪點,如已達年功薪給最高薪級(無級
  可晉),得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發給考核獎金外,另加發一個月考
  核獎金。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於考核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甲等以上
  :
  一、全年事、病假合計逾十日者。
  二、有曠職紀錄者。
  三、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四、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五、本規則中有其他限制者。

  辦理考核及考績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貽誤。

  會務工作人員之晉升,除主管職務或專案辦理晉升者外,於辦理年度考
  績後統籌辦理之。

  會務工作人員之晉升,以其品德、才能、學識、工作績效及發展力為主
  要考量因素,升任主管職務者,尤須注重其領導統御及協調溝通能力。

  本會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得定期輪調或隨時調動任一會務工作人員之服
  務單位,被調任之會務工作人員應予配合。

  各單位主管得就所屬會務工作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
  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會務工作人員接到調職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辦妥移交手續。調任之會務
  工作人員於接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適任人員暫行
  代理。

  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請理事長核准留職停薪:
  一、久病不癒,逾半年者。
  二、因特殊事故,暫時無法工作者。
  留職停薪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經理事長特准者不在此限。
  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辦理復職者,視為離職。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除有第八條規定之情事者外,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理事
  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專員以上會務工作人員之解聘,
  並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會務工作人員應於解聘(僱)後報主管機
  關備查。
  前項解聘(僱)人員如係秘書長、副秘書長,主管機關於核准後,並副
  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解聘(僱)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會務工作人員如係自願離職時,應於擬
  離職日前二十天向單位主管提出辭呈,並於離職日前辦妥離職手續(離
  職報告表如附件十三及離職證明書如附件十四),將其所任職務應行移
  交事項辦理交接。

  本會對會務人員因案被起訴,其情節重大者,應予以停職,停職期間,
  得視本會財力,經理事長核准,發給其薪給之半數,其經法院判決無罪
  者,應復職補薪。

第八章   教育進修
  本會為陶冶員工品德,提高其專業素質及工作效率,得舉辦各種教育訓
  練,並得派送會務工作人員赴其他訓練機構接受專業訓練,被指派之會
  務工作人員,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會務工作人員之訓練分為下列各種:
  一、職前訓練:本會新進會務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由教育訓練
      部門統籌辦理。
  二、在職訓練: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應依規定參加本會舉辦之會務
      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三、專業訓練:視業務需要,遴選優秀之會務工作人員至各訓練機構之
      相關班次,接受專業訓練,或邀請專家、學者至本會作系列專題演
      講或設班講習。

  本會為培養專業人才,以應業務發展需要,得定期選派具有發展力之優
  秀會務工作人員,前往國內外相關大學、研究所或專業訓練機構進修、
  研習、考察或參加國際性會議。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別或聯合對會務工作人員予以教育訓
  練,並將其成績通知本會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資料。

第九章   資遣、退職、退休、撫恤
  本會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退撫準備基金
  ,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撫恤之準備,並專列一目編列,
  專戶存儲,不得移用。

  本會因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或因工作人員身體殘弱不能勝任工
  作等,予以資遣,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
  給一個月退職金。
  前兩項服務年資未滿一年部分按比例計算,其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二
  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給與一次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限齡退休。
  二、於本會服務滿二十五年,或年滿六十歲且服務本會滿十五年者,得
      申請退休。
  前項退休金,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薪給之一次退休金,未
  滿一年部分按比例計算之;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六十個月之薪給總額
  並以申領一次為限。
  退休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在本會連續服務之
  年資為限,其他年資概不計入。
  會務工作人員退休後,如再服務本會時,其已領退休金之服務年資,不
  予合併計算。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一次撫恤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
  前項撫恤,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之一次撫恤金,未滿
  一年部分按比例計算之,如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恤
  金,其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四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依前三條發給之資遣費,退職金、退休金或撫恤金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
  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因受處分而解聘者,均不得發給退職金、退休金。
  前項薪給金額,以依第十六條規定發給之薪給為限,不含其他加給、獎
  金及補助費等。

第十章   附則
  除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指定外,本會會務人員不得任意對外發言或發布新
  聞稿,如其發言或發布新聞稿影響本會會務運作者,依第六章規定處分
  之。

  本規則未定事項悉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