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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細則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
  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與客戶從事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悉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則未規
  定者,適用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
  本細則所稱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下列契約之交易:
  一、債券遠期買賣斷交易: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於未來特定日期,依
      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之標的債券,或於到期時結算
      差價之契約(以下簡稱遠期交易)。
  二、債券選擇權交易: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
      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
      易條件買賣約定之標的債券;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
      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以下
      簡稱選擇權交易)。

  證券商經營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應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核
  准通過之資格,持續有效,無須逐年申請。未經申請並獲得本中心核准
  ,不得經營該業務。
  證券商申請經營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綜合證券商,並取得櫃
      檯買賣債券自營商證照;但申請遠期交易者,僅須具備櫃檯買賣債
      券自營商資格。
  二、應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
      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3.tw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級Ba3以上或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BB-級以上或Fitch,Inc
      .評級BB-之長期信用評等。
  三、最近半年每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須逾百分之二百,但兼營
      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另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四、未曾受下列處分:
  (一)最近六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
        百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未曾受本中心依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者。
  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應另檢具申請經
  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函件。

  證券商承作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就個別客戶之財務與資金操作狀
  況,限制其買賣額度。

  證券商與客戶初次承作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與客戶簽訂「債券衍
  生性商品交易總契約」或ISDA(International Swaps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nc.)總契約(Master Agreement),並留存其身分證明
  文件或登記證照影本。
  前項「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總契約」由本中心另訂之。

  證券商與客戶從事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標的債券為政府債券或其他上
  櫃之金融債券、公司債(不含轉換公司債)及外國債券。

  遠期交易成交日至給付結算日之期間,應為三日以上,一年以下。
  選擇權交易之存續期間自成交日起算須一年以下。

  證券商為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時,其遠期交易與選擇權交易合計總額,
  對各期債券之淨買進面額及淨賣出面額各不得超過該債券流通餘額的十
  分之一。
  前項選擇權交易部位計算方法以證券商買進買權加計賣出賣權視為買進
  部位、以買進賣權加計賣出買權視為賣出部位。

  證券商於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成交後,應即將其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
  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

  證券商為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同步錄音,並準用業務規則第六十
  二條第五項至第七項之規定,且應保存至該交易完成給付結算為止;另
  將買賣成交單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前交由客戶簽章。

  證券商從事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時,得與客戶約定以實物給付或現金結
  算方式辦理給付結算作業。
  前項給付結算方式約定以實物給付者,證券商應於約定之給付結算日與
  客戶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依「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債券之
  給付,並依規定製發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交由客戶簽章;採現金結
  算者應製發結算清單交由客戶簽章。

  證券商經營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應依主管機關發布之「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並訂定從事該項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之處理程序或納入既有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進行必要之風險管制與資訊公開,同時須納入既有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
  核制度或實施細則中予以管控。
  證券商於申請經營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前,應完成其內部控制與內
  部稽核制度之修訂。相關之控制與稽核重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證券商經營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證券商管理規則
  」相關規定,計算承作交易部位之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及交易對象風險之
  約當金額,以納入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計算。

  證券商經營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證券商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第
  二十七號公報」、「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及主管機關相關函
  令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揭露之規定辦理,並於財務報表本身或附註
  揭露該種交易之金額、交易性質與條件(至少包括該交易之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及可能之流動性風險,交易之現金流量,相關會計政策)等資
  訊。
  前項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會計處理分錄由本中心另訂之。

  證券商經營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除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資訊公開外,另應於每月向本中心申報月計表
  時,併同檢送其所從事該債券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明細、已實現與未實現
  損益等資料貳份供本中心稽核人員核驗備查。
  前項資料之報表格式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之。

  本中心於每日營業終了後,公告下列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一、遠期交易:各天期遠期買賣成交之最高、最低、平均殖利率及營業
      金額。
  二、選擇權交易:各期次標的債券選擇權買進買權、賣出買權、買進賣
      權及賣出賣權契約本金總額。

  證券商經營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應不得超過下列額度:
  一、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A-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
      股份有限公司A3.tw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A3級
      以上或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A-級以上或Fitch, Inc.評級
      A-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者,其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未到期契約本
      金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證券商資本淨值之四倍。
  二、未達前款信用評等級標準,僅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B
      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a3.tw級以上或Mo
      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Baa3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BBB-級以上或Fitch, Inc.評級BBB-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
     ,其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未到期契約本金
      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證券商資本淨值之三倍。
  三、未達前二款信用評等級標準,僅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
      級tw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
      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1.tw級以上或Mo-
      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Ba1級以上或Standard & Poor's Co
      rp. 評級BB+級以上或Fitch,Inc.評級BB+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其
      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未到期契約本金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證券商資
      本淨值之二倍。
  四、未達前三款信用評等級標準,僅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
      級twBB-級以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B-
      (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3.tw級以上或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Ba3級以上或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BB-級以上或Fitch, Inc.評級 BB-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其債
      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未到期契約本金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證券商資本
      淨值。
  前項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如為遠期交易且於同日辦理給付結算者,得依
  其買賣互抵後的餘額計算之;選擇權交易契約到期日相同者,依買進買
  權加計賣出賣權扣除賣出買權及買進賣權後之餘額計算之。

  證券商違反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
  善:
  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
      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項、第十七條規定者
      。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之違約金: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規定者。
  二、未依第十九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或終止其經營債券衍生性商品
  交易業務,但已交易之商品其效力不受影響:
  一、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三、未符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條件者。
  四、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未達百分之二百者。
  證券商於改善並符合前項規定後,本中心得恢復其業務許可。

  本細則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