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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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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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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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簡稱│黃金選擇權(黃金買權、黃金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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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代碼│T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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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 │
│ │ 4:15 │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5:25~次日上 │
│ │ 午5:00;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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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型態│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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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規模│5台兩(50台錢、187.5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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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月份│■連續3個偶數月份 │
│ │■新到期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
│ │ 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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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價格│■履約價格未達2,000元:最近月契約間距為5元,接續之│
│間距 │ 2個偶數月契約為25元 │
│ │■履約價格2,000元以上,未達4,000元:最近月契約間距│
│ │ 為25元,接續之2個偶數月契約為50元 │
│ │■履約價格4,000元以上:最近月契約間距為50元,接續 │
│ │ 之2個偶數月契約為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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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
│ │ 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為基準,向下取最│
│ │ 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 1個序列,另│
│ │ 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
│ │ ,上下各推出5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
│ │■契約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於一般交易時段│
│ │ 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
│ │ 高於或低於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
│ │ 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之契約達5個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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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0.5點(新臺幣25元) │
│價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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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跌幅限│各交易時段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
│制 │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 ±5%、±10%│
│ │、±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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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
│ │ ,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
│ │ 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
│ │ 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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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
│日 │前之第2個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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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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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算│■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價 │ (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 │ Price AM),以及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
│ │ 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
│ │ 成色之轉換,計算最後結算價。計算公式如下: │
│ │ │
│ │ (LBMA黃金早盤價÷31.1035x3.75x0.9999 ÷ 0.995 │
│ │ 註)x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
│ │ │
│ │註:1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LBMA │
│ │ 黃金價格( LBMA Gold Price)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
│ │ 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
│ │ 之黃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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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
│ │ 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
│ │ 差額 │
│ │■另得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
│ │ 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將未了結部位交付│
│ │ 或收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
│ │ 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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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任何時點使用 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
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 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立法理由〕 1.契約到期月份,調整為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偶數月。
2.調整黃金選擇權最近月契約之履約價格間距,而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
間距,同現行規定。
3.契約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規定,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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