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規格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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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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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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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簡稱│黃金選擇權(黃金買權、黃金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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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代碼│T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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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   │
│        │  4:15                                           │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5:25~次日上 │
│        │  午5:00;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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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型態│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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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規模│5台兩(50台錢、187.5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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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月份│■連續3個偶數月份                                 │
│        │■新到期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
│        │  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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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價格│■履約價格未達2,000元:最近月契約間距為5元,接續之│
│間距    │  2個偶數月契約為25元                             │
│        │■履約價格2,000元以上,未達4,000元:最近月契約間距│
│        │  為25元,接續之2個偶數月契約為50元               │
│        │■履約價格4,000元以上:最近月契約間距為50元,接續 │
│        │  之2個偶數月契約為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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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
│        │  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為基準,向下取最│
│        │  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 1個序列,另│
│        │  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
│        │  ,上下各推出5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
│        │■契約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於一般交易時段│
│        │  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
│        │  高於或低於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
│        │  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之契約達5個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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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0.5點(新臺幣25元)                               │
│價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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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跌幅限│各交易時段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
│制      │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 ±5%、±10%│
│        │、±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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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
│        │ ,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
│        │  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
│        │  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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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
│日      │前之第2個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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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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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算│■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價      │  (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        │  Price AM),以及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
│        │  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
│        │  成色之轉換,計算最後結算價。計算公式如下:      │
│        │                                                  │
│        │  (LBMA黃金早盤價÷31.1035x3.75x0.9999 ÷ 0.995  │
│        │   註)x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
│        │                                                  │
│        │註:1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LBMA │
│        │    黃金價格( LBMA Gold Price)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
│        │    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
│        │    之黃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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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
│        │  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
│        │  差額                                            │
│        │■另得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
│        │  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將未了結部位交付│
│        │  或收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
│        │  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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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任何時點使用 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
  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 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立法理由〕
1.契約到期月份,調整為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偶數月。
2.調整黃金選擇權最近月契約之履約價格間距,而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
  間距,同現行規定。
3.契約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規定,酌修文字,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