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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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有關連線作業
管理、系統操作、資源監控、媒體備份管理、機房門禁管理、網通設備
管理及機電管理等作業應依本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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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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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對參加單位間各項交割作業系統之監視及
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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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中央即時監控系統,如發現系統程式營運異常訊息,除由系統發
出警訊通知連管人員外,主控室人員應即時通知相關人員,以儘速查明
原因並排除異常;如有必要,並由連管人員通知各參加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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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各種交割異常或未能交割情形,連管人員應適時通知參加單位查明
處理。前項查詢追蹤後,如屬異常者,應將相關資料建檔備供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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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參加人逾時交割或不能交割之情形,除應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
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請參加單位敘明原因,即時
通知主管機關外,並應通知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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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隨時注意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回覆資金撥轉情
形,如有異常情事,應即時與央行人員聯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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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本系統之檔案資料遭不當使用,對使用者帳號、使用者權限及使
用範圍必須加以限定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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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本公司機房遭不當使用或破壞,機房內之各項電腦、通訊及機電
設施,必須可透過監視器監看及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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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進入本公司主控室或機房者,必須經過授權或由已授權者陪同方可
進入,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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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之各項資源使用必須合理分配,以增進系統效能並確保系統之穩
定度;監控對象包括中央處理器、記憶體、磁碟使用空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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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之主機,只允許透過主控室內之操控台進行操作;同時所有之操
作必須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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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實監視進入本公司主控室人員之進出狀況,主控室內必須有監視器
監看及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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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資料毀損之風險,必須每日確實執行資料備份,同時,為防止資
料外洩或損毀,資料備份之儲存媒體亦須加以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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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攜入或攜出本公司主控室之設備如筆記型電腦或媒體儲存裝置必須
登記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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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本系統與參加單位間資料被竄改之風險,所有交割資料必須經過
加密亂碼後方可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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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與參加單位間之網路通訊狀況,必須可透過網路管理設備加以監
視,提高整體作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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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電腦系統運作的穩定與安全,機電設備的運作必須可透過環境監
控系統偵測機電設備運作狀況並有告警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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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進入本公司電氣室者,必須經過授權或由已授權者陪同方可進入,
並留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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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經董事會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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