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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七條第六款:發行人取具之信用評等報告未達一定等級者。
    所稱未達一定等級係指未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等級或其
    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或最近一年內該
    公司或該公司債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得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
    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所稱達一定等級係指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 等級或其他經
    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三、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信用評等等級調降至一
    定等級以下者。
    所稱調降至一定等級係指調降至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BB等級
    或其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四、第八條第七款: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將大量
    資金貸予他人,迄未改善,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
    所稱「大量」,係指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
    資金貸予他人,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二)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者。
  (三)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者。
  (四)本次申報(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總金額之百
        分之二十者。

五、第八條第九款:持有大量短期投資、閒置資產或不動產投資而未有處
    分或積極開發計畫者。
    所稱「大量」,係指持有短期投資、閒置資產及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
    金額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之百分之二十者。
  (二)本次申報(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之總金額之
        百分之六十者。

六、第八條第十三款:申報或申請日前三個月,其股價變化異常者。
  (一)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該公司「公布
        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該中心
        「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
        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第六條處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臺灣證券交易
          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次數達連續五次、或最近十個
          營業日內有六次、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次者。
        2.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一次者。
  (二)符合本款規定者,若其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
        、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期大幅成長,且經公
        司舉證其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
        比較其股價走勢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買機器、或擴
        充廠房設備等項目者,本會經綜合考量後,得不退回其申報(請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