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七條第六款:發行人取具之信用評等報告未達一定等級者。
所稱未達一定等級係指未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等級或其
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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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或最近一年內該
公司或該公司債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得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
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所稱達一定等級係指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 等級或其他經
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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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信用評等等級調降至一
定等級以下者。
所稱調降至一定等級係指調降至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BB等級
或其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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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八條第七款: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將大量
資金貸予他人,迄未改善,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
所稱「大量」,係指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
資金貸予他人,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二)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者。
(三)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者。
(四)本次申報(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總金額之百
分之二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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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八條第九款:持有大量短期投資、閒置資產或不動產投資而未有處
分或積極開發計畫者。
所稱「大量」,係指持有短期投資、閒置資產及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
金額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之百分之二十者。
(二)本次申報(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之總金額之
百分之六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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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八條第十三款:申報或申請日前三個月,其股價變化異常者。
(一)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該公司「公布
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該中心
「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
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第六條處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臺灣證券交易
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次數達連續五次、或最近十個
營業日內有六次、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次者。
2.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一次者。
(二)符合本款規定者,若其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
、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期大幅成長,且經公
司舉證其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
比較其股價走勢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買機器、或擴
充廠房設備等項目者,本會經綜合考量後,得不退回其申報(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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