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使公開發行公司審慎規劃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以下簡稱
募集資金計畫),落實募集資金計畫之有效執行;並強化證券承銷商
輔導評估及資訊揭露之功能,爰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訂定本注
意事項,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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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管理階層應盡誠實信用及善良管理人責任,確實依募集資金計畫
執行,除非因事後客觀因素改變,致原計畫執行困難或顯無效益,不
宜輕易變更。如預期計畫執行情形與原計畫實質內容有重大差異,為
強化資訊公開並對公司股東負責,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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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係指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
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
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例釋如附錄):
(一)資金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所列計畫項目之變更(包括計
畫項目所包含之細項變更,但變更前後之細項,如其性質相同
或類似,則不視為計畫項目之變更)。
(二)個別計畫項目所需資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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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資金計畫之變更程序,如其他法令或公司章程有較嚴格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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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之作業程序:
(一)募集資金計畫變更應先列成議案提董事會討論修正,並於董事
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上市(櫃)公司並應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作業程序」(「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規定,於董事會討論
修正後之次一營業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另將變更增資
計畫之相關內容,於公告日後二日內,連同原主辦承銷商之評
估意見摘要,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二)募集資金計畫變更公告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
上市(櫃)公司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董事會議事錄。
2.公告報紙。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變更事項無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者,得免檢附)。
4.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原申報時免檢附承銷商評估報告
者,得免檢附)。
5.募集資金計畫變更前原評估依據及變更合理性說明對照表(
附表一)(原申報(請)時免檢附承銷商評估報告者,得免
檢附)。
(三)上市(櫃)公司應按季洽原主辦承銷商對變更後計畫資金及工
程執行進度(若募集資金計畫未含工程者除外)之合理性出具
評估意見(應包括實際進度與預計進度是否相符、進度超前或
落後之原因及改進計畫之合理性),連同「公開發行公司現金
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股市觀
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四)募集資金計畫一經變更,須依處理準則第九條第六款規定,擬
具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相關事項一覽表(附表二)
,提報股東會追認。發行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前,依前揭處
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不得辦理對外公開募
集資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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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歷次變更前後之募集資金計畫、預計執行進
度及完成日期、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原
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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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五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之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應包括下列事
項,承銷商並得視發行人所營事業性質及本次變更事項之需要,委請
相關專家表示意見(該專家之意見僅作為承銷商評估意見之參考,不
宜於評估意見中提及):
(一)變更理由的合理性並比較與原出具評估報告時所考慮因素之差
異,及分析是否純屬事後客觀環境變動所致。
(二)變更後計畫之可行性及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合理性
。
(三)申請變更前已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且該計畫項目未列於變
更後計畫項目時,其資金收回之可能性、預計損益及處理方式
。
(四)申請變更前未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者,其未支用資金之運用
情形及其合理性。
(五)屬個別計畫項目所需資金調整,致募集資金計畫總額增加者,
其資金籌措方式;或致募集資金計畫總額減少者,其未支用資
金之運用情形及其合理性。
(六)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七)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包括本次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之必要性、
合理性,及變更後預計效益與進度達成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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