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促使公開發行公司審慎規劃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以下簡稱
    募集資金計畫),落實募集資金計畫之有效執行;並強化證券承銷商
    輔導評估及資訊揭露之功能,爰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訂定本注
    意事項,以利遵循。

二、公司管理階層應盡誠實信用及善良管理人責任,確實依募集資金計畫
    執行,除非因事後客觀因素改變,致原計畫執行困難或顯無效益,不
    宜輕易變更。如預期計畫執行情形與原計畫實質內容有重大差異,為
    強化資訊公開並對公司股東負責,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計畫變更。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係指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
    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
    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例釋如附錄):
    (一)資金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所列計畫項目之變更(包括計
          畫項目所包含之細項變更,但變更前後之細項,如其性質相同
          或類似,則不視為計畫項目之變更)。
    (二)個別計畫項目所需資金調整。

四、募集資金計畫之變更程序,如其他法令或公司章程有較嚴格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五、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之作業程序:
    (一)募集資金計畫變更應先列成議案提董事會討論修正,並於董事
          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上市(櫃)公司並應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作業程序」(「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規定,於董事會討論
          修正後之次一營業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另將變更增資
          計畫之相關內容,於公告日後二日內,連同原主辦承銷商之評
          估意見摘要,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二)募集資金計畫變更公告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
          上市(櫃)公司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董事會議事錄。
          2.公告報紙。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變更事項無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者,得免檢附)。
          4.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原申報時免檢附承銷商評估報告
            者,得免檢附)。
          5.募集資金計畫變更前原評估依據及變更合理性說明對照表(
            附表一)(原申報(請)時免檢附承銷商評估報告者,得免
            檢附)。
    (三)上市(櫃)公司應按季洽原主辦承銷商對變更後計畫資金及工
          程執行進度(若募集資金計畫未含工程者除外)之合理性出具
          評估意見(應包括實際進度與預計進度是否相符、進度超前或
          落後之原因及改進計畫之合理性),連同「公開發行公司現金
          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股市觀
          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四)募集資金計畫一經變更,須依處理準則第九條第六款規定,擬
          具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相關事項一覽表(附表二)
          ,提報股東會追認。發行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前,依前揭處
          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不得辦理對外公開募
          集資金案件。

六、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歷次變更前後之募集資金計畫、預計執行進
    度及完成日期、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原
    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

七、第五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之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應包括下列事
    項,承銷商並得視發行人所營事業性質及本次變更事項之需要,委請
    相關專家表示意見(該專家之意見僅作為承銷商評估意見之參考,不
    宜於評估意見中提及):
    (一)變更理由的合理性並比較與原出具評估報告時所考慮因素之差
          異,及分析是否純屬事後客觀環境變動所致。
    (二)變更後計畫之可行性及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合理性
          。
    (三)申請變更前已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且該計畫項目未列於變
          更後計畫項目時,其資金收回之可能性、預計損益及處理方式
          。
    (四)申請變更前未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者,其未支用資金之運用
          情形及其合理性。
    (五)屬個別計畫項目所需資金調整,致募集資金計畫總額增加者,
          其資金籌措方式;或致募集資金計畫總額減少者,其未支用資
          金之運用情形及其合理性。
    (六)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七)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包括本次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之必要性、
          合理性,及變更後預計效益與進度達成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