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票上市審查作業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78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本作業手冊在使申請公司、主辦承銷評估之證券承銷商、負責
    審查作業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負責核定之主管機關,均能按照手冊所
    定程序,依循作業要領,辦理有關事項,俾增進作業效率,提高審查
    功能。

二、申請公司上市前應完成之準備工作:
  (一)選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最近三年財務資料,委託查核簽證
        最近三個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期在三月六日、六月六日及九
        月六日以後者,應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
        核閱之財務報告)。
  (二)請會計師協助建立或修正書面「會計制度」。
  (三)審慎選定主辦承銷商,請其自申請日前六個月向臺灣證券交易所
        提出輔導股票上市計畫,逐月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並對公司財
        務業務進行評估,並依據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內容完成評估報告。
  (四)委託專家進行業務、財務及技術審查,並蒐集資料編製「公開說
        明書」。

三、主辦承銷商對申請公司輔導及評估事項:
  (一)輔導申請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會計制度、內部管
        理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
  (二)輔導公司編製公開說明書;協助規劃資金運用。
  (三)評估財務業務狀況--評估項目請參閱附件一--「股票上市審查作
        業程序表」上市前應完成之準備工作三、辦理要領欄。
  (四)代辦申請上市手續。

四、承銷商評估申請公司如發現有左列情事者應繼續輔導,不宜貿然申請
    上市。
  (一)未建立書面會計制度或會計制度不健全,致財務報表可信度堪虞
        者。
  (二)初步評估,財務狀況未達上市審查準則所定上市條件者。
  (三)查核報告會計師所簽保留意見影響重大,經調整後不符上市條件
        者。
  (四)經輔導發現財務、業務有重大缺失,不適宜申請上市者。
  (五)經評估後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九條規定情事,不宜上市者。

五、證券交易所對上市案審查之主要書件如左:
  (一)申請公司書面會計制度及最近三個年度之財務報告。(申請日期
        在三月六日、六月六日及九月六日以後者,應加送當年第一季、
        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二)上開各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其簽具之意見。
  (三)申請公司編製之公開說明書。
  (四)主辦承銷商之評估報告。
  (五)其餘有關文件請參閱附件一–「股票上市審查作業程序表」第貳
        欄辦理要領二。

六、證券交易所審查上市案包括「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並編製工作底
    稿,詳細程序及審查要領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
    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辦理。

七、證券交易所審查上市案審查竣事後,所提審查報告應包括之內容,請
    參閱附件一–「股票上市審查作業程序表」第參欄辦理要領一、二、
    三、四。

八、證券管理委員會(承辦部門)對證券交易所提出之上市審查報告實施
    書面審查,審查事項請參閱附件二及附件一-「股票上市審查作業程
    序表」第參欄,辦理要領內所訂證券管理委員會承辦部門審查意見。

九、證券管理委員會承辦部門,應填妥「證券交易所函報上市案件覆核作
    業表」(如附件二),提報委員會討論之。

十、公司上市奉准後應舉辦股票上市業績發表會,其實施要領請依照附件
    三-「股票上市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買賣後,請切實注意證券交易法及相關
      法令之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公告申報各項財務業務及股權申報異動
      資料。(參見附件四)

十二、本手冊附件如左:
      附件一  股票上市審查作業程序表。
      附件二  臺灣證券交易所函報上市案件覆核作業表。
      (一)申請公司基本資料。
      (二)審查要領:
            1.公開說明書之覆核。
            2.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覆核。
            3.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及財務報告之覆核。
            4.其他事項之覆核。
            5.臺灣證券交易所審查結果之覆核。
      附件三  股票上市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
      附件四  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申報事項一覽表。(略)